“这是子女能干出来的事儿?”广东广州,一父母为了让在国外的定居女儿回来有落脚的地方,遂将自己居住的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没曾想,女儿回国后,竟要将父亲驱赶出房屋,还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院,对此,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张大爷和李老太他们年轻时育有一儿一女,说起这对儿女,足以让他们老两口自傲。 大女儿晓兰早年间来到国外工作,最后定居在当地结婚生子。而小儿子小强同样在国外拿到了当地的绿卡,但其最终还是选择了回国发展。 2007 年,为了能在晚年有个舒适的居住之所,张大爷和李老太商议后,表便决定购置一套房产用以养老。 当时,两人考虑到儿子小强在国内能照应他们,这套房产便以李老太和小强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多年来,张大爷和李老太一直在这套房子里过着平静的生活。女儿晓兰鲜有回国,儿子小强则在工作之余来看望二老。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0 年 10 月份,李老太突然患病离世,这给张大爷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她一时间难以接受老伴已经离世的事实。 李老太病重期间,仍挂念着远在异国他乡的女儿晓兰,担心她回国后没有落脚之地,于是,便劝说张大爷和儿子小强将这套房子“分给”晓兰。 次年 10 月,为了完成李老太的遗愿,张大爷和小强经过深思熟虑,决定通过公证继承放弃他们对案涉房产的产权份额,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了晓兰一人名下。 可谁也没想到,仅仅过了不到两年,晓兰回国后,第一时间不是询问父亲和弟弟过得好不好,而是突然表示要出售其名下的房屋以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 她还要求居住在房子里的张大爷立即搬离这套房屋。 张大爷听后,既震惊又伤心,他坚决表示不同意搬离。 晓兰见状,一纸诉状将张大爷告上了法院。 有人说,张大爷的遭遇,不正是东郭先生和狼的故事。张大爷和儿子小强为了完成李老太的遗愿,将房产让给了远在国外的女儿晓兰,然而,晓兰在获得房产后却要出售房屋并让父亲搬离,这无疑是恩将仇报! 也有人表示,既然房子登记在晓兰名下,晓兰当然可以出售,但在出售前,是不是得妥善解决父亲的居住安身问题? 晓老的确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不假!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在2021年10月份,张大爷和小强通过公证继承放弃产权份额,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晓兰一人名下后,晓兰就成为了该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其依法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按道理来讲,晓兰要对涉案房屋出售没有任何问题。 但晓兰真的就可以毫无阻力的去卖掉房子吗? 首先,我们要知道,虽然晓兰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张大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其放弃产权份额是基于完成妻子遗愿让晓兰有个“落脚”之地,其虽然失去了对房屋的所有权,但其仍然享有居住权利。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简而言之,无论晓兰怎么处置这套房屋,都不能侵害居住权人张大爷的居住权益。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晓兰作为子女,本应有对父母进行赡养的义务,其中就包括为老人提供相应的生活环境和居住场所。 而本案中,晓兰在未对张大爷进行妥善安置涉同意的情况下,在获得房产后不久便要求出售并让张大爷搬离。 晓兰的此种行为同社会所倡导的尊老爱幼及赡养父母的公务良俗相左,该行为不应被予以认可。 那么最终,法院驳回了晓兰的全部诉求。 晓兰在处理事情过程中,忽略了主次,对于父亲安居的需求视而不见,却执意要求其搬离房屋,如此关注己身利益的行为,未免有些过于自私! 俗话说,“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父母对于儿女们的爱,总是那么的无私,而反观儿女,却大打折扣,甚至到达无情的地步。 儿女们难道不应该像羊羔和乌鸦一样,懂得感恩父母、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吗?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关注@贤哥说法 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品百味人生! 【律师推荐】民法典实用一本通图解漫画生活常见普法法律常识
“这是子女能干出来的事儿?”广东广州,一父母为了让在国外的定居女儿回来有落脚的地
沛山评生
2024-12-21 14: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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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3xxx55
反骨女,生旧叉烧好过生你[打脸]
用户17xxx79 回复 12-21 16:18
说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