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女子丈夫的二哥因妻子和母亲吵架,一怒之下搬去了妻族生活,再没回过家。女子丈夫去世后,女子独自照顾婆婆直至婆婆去世。可没想到婆婆刚去世,丈夫的二哥就拿着宅基地使用权证要求女子搬出去,说这房子是他的。女子怒骂对方不孝,既没有赡养婆婆,还有脸来分房子。然而一审法院却判决女子要归还房子。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观点。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京报)
这起事件要从80年代说起,那时的陈家人丁兴旺,陈聪与妻子张翠翠一共生育了4个子女,大哥陈大山,二弟弟陈二河、妹妹陈三花以及小弟陈四俩。一家六口人虽然生活艰辛,但也十分幸福。
陈大山结婚后另立门户,可这喜事没过多久,父亲陈聪就因病去世了。陈二河、陈三花以及陈四俩则跟着母亲张翠翠一起生活。
两年后,张翠翠靠着打工以及陈大山的支持,将老家的宅基地房给推了重建,这样一家人就有了可以遮风挡雨的地方。
由于当时陈三花待嫁,陈四俩还没成年,张翠翠就把宅基地登记在了陈二河名下。
可没想到陈二河结婚后竟然娶了个凶婆娘,把陈二河收拾得服服帖帖的。
事发当天,陈二河的凶婆娘再次与张翠翠发生争吵。大家本以为吵完就没事了,谁知那凶婆娘竟然带着娘家人将张翠翠打了一顿。
陈二河当时虽然在场,但并没有阻拦,眼睁睁看着母亲张翠翠被欺负,之后更是搬去了妻子娘家,从此未再回来过。
对于陈二河的行为,陈大山、陈三花、陈四俩都十分唾弃,发誓与陈二河从此不相往来。
后来陈四俩成年,娶了白兰为妻。这白兰对婆婆张翠翠可谓是百依百顺,这让张翠翠的心都化了,由于陈三花嫁了出去,所以她把白兰视作了亲生女儿。
但是白兰的命运不好,她的丈夫陈四俩因意外去世,而张翠翠也因伤心过度而病倒在床。不过,白兰并未离开,而是一直尽心尽力赡养婆婆,同时还照顾着自己的一双子女。
白兰的行为都被陈大山等人看在眼里,他们对白兰十分认可。
在张翠翠去世后不久,陈二河突然带着他的凶婆娘回来了,但他们并非来祭拜张翠翠的,而是奔着这套宅基地房子来的,要求白兰带着孩子滚蛋。
白兰认为这套房子是婆婆的,也不知道婆婆当初将宅基地使用权给了陈二河,所以她死活不同意搬出去。
后来陈二河索性接将白兰给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带着孩子搬出去。
一审法院在看到陈二河手中的证据后,直接判决支持陈二河的要求,责令白兰带着孩子限期搬离。
白兰不服,在陈大山、陈三花的支持下,提起了上诉。
白兰认为,这套宅基地房子是婆婆张翠翠当年建造的,虽然婆婆把宅基地的使用权转给了陈二河,但当初是为了让陈二河保管,并非赠与。
但陈二河却表示:这套宅基地房子当初是我建的,只是借给弟弟陈四俩住,并不是赠与,现在陈四俩和张翠翠都去世了,可白兰还霸占房子不肯搬走,简直太不要脸了。
二审法院的意见是:
1、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是以登记为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根据调查,涉事宅基地的使用权证是在1986年办下来的,当初因为陈大山已经结婚,所以使用权证上登记着张翠翠、陈二河、陈四俩三人的名字,此后一直未变更过。
按照陈大山、陈三花的陈述,当初张翠翠是将使用权证交给陈二河保管,并非赠与。
因此,对于陈二河主张宅基地使用权归其个人所有,本院不予采纳。
2、白兰赡养婆婆张翠翠直至其去世,符合敬老孝亲的传统美德。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儿媳赡养公婆或者女婿赡养岳父母做出明确要求。
也就是说,儿媳并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
但是陈大山和陈三花纷纷致电法官,作证白兰对张翠翠尽到了赡养义务,他们十分感念白兰为家里的付出,同时他们也斥责陈二河不孝,连母亲的葬礼都没参加。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129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一条款特别强调了丧偶儿媳或女婿在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时,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二审法院认为,陈二河虽然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但白兰作为陈四俩的遗孀,对婆婆张翠翠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因此,白兰享有继承张翠翠遗产的权益,包括那座承载着无数回忆的老宅子。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判决驳回了陈二河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