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一律师为75名农民工讨薪过程中,竟涉嫌“虚假诉讼罪”获刑4年,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新京报) 据了解,涉案的律师高某是当地一所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及专职律师。 其在代理一起75名农民工向工程总包公司讨薪的诉讼中担任原告代理人时,涉嫌虚假诉讼罪。 高某是在2019年接到这个案件的,该案来源一个工程项目。该项目在完工后,因米某的工程款遭到上面分包老板的拖欠,其在给下面工人工资进行清偿后,便找到高某做代理律师。 随后,高某以米某下面的工人工资遭到拖欠,将该项目的总包单位给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清偿工人工资。 检方认为,高某让包工头米某、陈某等人虚构75名工人劳务费未拿到的事实,虚假进行诉讼。 而高某本人则认为,自己不知道米某、陈某已经清偿了下面工人的工资,其本人没有虚假诉讼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 一般情况下,如果包工头在已经将工人工资付清的情况下,包工头同总包之间仅为工程款纠纷,又系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正常的民事诉讼途径加以主张权利。 但在实践中,却经常会出现包工头以农民工的名义来讨要工程款的情况发生。 一方面,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这一政策使得包工头认为以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薪,总包单位为避免麻烦和处罚,更可能先行垫付。 另一方面,农民工工资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政府重视。农民工群体数量大,包工头与农民工有一定组织联系,打着其工资名义讨薪,可组织农民工集体讨薪,给总包单位造成更大舆论和社会压力,包工头打着此名义讨薪,易引起政府部门重视和介入,给总包单位施压,增加讨回工程款的筹码。 但实际上,这样做是非法。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2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而本案中,高某面临的就是这种情况。 如果事实真如检方认定的那样,在农民工工资已经支付完毕的情况下,经高某授意虚构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事实,进而找总包清偿,那么高某就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某与包工头米某等人合谋,捏造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的事实,以农民工名义起诉总包单位,名为讨要农民工工资,实际上是给米某索要工程款,二者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 高某与包工头米某的行为无疑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及司法活动,就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至于高某所述其对包工头米某已清偿工人工资的事实不知,主观上并非故意。 难道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其对相关法律及责任没有清晰的认知吗? 其在认定农民工工资遭到拖欠的情况时,竟仅听包工头一人之言?而未向相关工人核实? 显然,这也并不符合一个律师职业上的专业性。 目前,一审中的米某、陈某两位包工头皆认罪认罚!而高某则坚持自己无罪,遂当庭提出了上诉。 对此,有网友认为,“本案整体上就是部分篡改型的虚假行为,但工程款依然存在,高某仍是在为当事人主张权益,因此,应认定其行为无罪!” 也有网友表示,“身为律师竞然虚拟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构成事实与程序的违法行为,知法犯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山东泰安,一律师为75名农民工讨薪过程中,竟涉嫌“虚假诉讼罪”获刑4年,如何评价
沛山评生
2024-12-20 22:03:35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