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广西,34岁男子花8000元与22岁女子发生关系,没见床单落红。随后男

美仙仙 2024-12-20 11:30:51

社会观察:广西,34岁男子花8000元与22岁女子发生关系,没见床单落红。随后男子以女子不是处女为由,将所付的钱财抢回来。女子一气之下报了警。结果,法院这样判了。

人常说,知人知面不知心,画龙画虎难画骨。

34岁的男子于某经营一家烧烤店,这几年赚了不少钱。有了钱后,心便膨胀了起来。

这天,于某酒后通过网络认识自称是处女的22岁女子全某。两人约定以8000元价格,在酒店发生关系进行交易。

随后,两人来到酒店开房,一番云雨之后,于某发现女子全某并没有落红,他认为全某骗了自己。

于是,男子于某以女子全某不是“第一次”为由,要求退款7500元。

然而,全某认为自己已经出卖了肉体,并不同意退钱。

随后,全某准备离开时,于某上前阻止并打了全某一巴掌,他以语言威胁,逼迫全某扫码支付7500到自己的微信账户。

等到于某离开后,全某在酒店房间报了警,声称被人强奸、抢劫。很快,警方将于某抓获归案。

那么,在本案中,男子于某的行为构不构成强奸犯罪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后经警方调查,结合两人聊天记录以及酒店监控录像,发现男子于某与女子全某通过网络认识后以8000元的价格约定到酒店卖淫嫖娼,且两人发生关系,全某是自愿的,于某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在本案中,警方认定于某与全某的行为,构成卖淫嫖娼!

在现行法律条文中,卖淫嫖娼是指与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以金钱或财物作为媒介,为对方提供性服务的行为。

男子于某和女子全某,两人是以卖淫嫖娼为目的发生关系的。所以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

我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者,顶格可处以行拘15日以下并处罚款。

还有,于某要回自己付给女子全某的钱构不构成抢劫罪呢?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抢走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即构成抢劫罪。

犯本罪者,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于某到案后,拒不承认抢劫罪,理由是其转回的7500元,本是他个人所有。

而《民法典》规定,将钱财转移给他人后,钱财的所有权归受与人所有。

虽然在本案中,女子全某所收受的钱财系卖淫非法所得。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除司法部门外,任何个人都无权处理他人非法所得。

因此,男子于某使用暴力手段,抢走全某微信帐户钱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罪。无论抢劫所得财物价值多少,哪怕就是一元,其量刑有期徒刑三年起步。如有入户抢劫等情节,将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综上所述,男子于某的刑期应在3年以上10年以内有期徒刑。

多行不义必自毙。我们还是管好自己的下半身,清清白白,自重自爱为好。切莫因一时贪欢,毁了自己。如果因卖淫嫖娼在警方那里留下不光彩的一页,对子女后代几辈人都会有不好的影响。这一切,是真不值得啊。你说,是吗!?(配图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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