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少了几块,也要退一赔三?”广东汕头,一男子网上支付4119元购买了一套积木玩具,拼了三个多月后,男子却发现少了几块重要配件,遂要求退货。被客服拒绝后,男子以被欺诈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即卖家不仅要退回货款4119元,同时还要赔偿男子,三倍赔偿金12357元。
(案例来源:广东汕头中院)
黄先生酷爱玩积木玩具,每次拼完一套积木玩具后,黄先生都会将其当成“战利品”一样,摆放在自己的书房的收藏架子上。
黄先生完成好上一个作品后,又在网上看中了一个标价4599元的火车积木玩具,黄先生用上优惠价实际只支付了4119元,购买了这套积木玩具。
可不曾想,黄先生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根据说明书拼了三个多月后却发现少了几块重要配件,导致其无法将这套积木玩具完完整整地拼出来。
于是乎,黄先生找到客服反映情况,但客服却一口咬定黄先生已经收到货三个多月,因此认定是黄先生自身原因弄丢部分积木的。
本来黄先生只是想对方补发那几块缺少的积木配件即可,但听客服这样说。黄先生立马就生气了。找平台协调未果,黄先生一纸诉状,以被欺诈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主张卖家必须退一赔三。
本案是民事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黄先生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一方的主张,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其诉求。
黄先生在法庭上,拿出双方的交易记录以及与客服聊天记录,拟证明其一方支付钱款给卖家,卖家为其寄送商品,双方实际形成的是购销合同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卖家故意以次充好、缺斤少两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三倍赔偿金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赔付。
据此,黄先生认为,由于卖家提供的商品不完整,致使其一方处于错误的认知下,做出错误的购买行为,因此卖家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故需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对于黄先生的说法,卖家却有不同的意见。卖家认为,从黄先生收到货至其一方声称缺少配件,已经97天,其一方完成有理由相信是黄先生一方遗失的。
随后卖家拿出交易记录,拟证明该产品累计销售7000多单均无发现缺少配件的情况。因此卖家认为,黄先生需举证证明是其收到货后,就是缺少配件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主张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如因不能举证其主张的,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卖家的观点,即黄先生因不能合理举证其主张而判定其一方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黄先生还是不服气,于是回家继续搜集证据,随后又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时,黄先生拿出交易记录图及该玩具的包装盒,举证称卖家没有在外包装上和产品介绍的网页上注明这款玩具实际上一共有多少块积木及配件,侵犯了其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意思就是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卖家必须在其所销售的商品的外包上,标注用途、性能、数量、规格、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否则就是属于侵犯了买家的知情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构成欺诈前提条件之一是卖家主观上是属于故意的。虽然涉案产品的外包装及说明书上并未有注明积木的具体数量,存在瑕疵,但不足以证明卖家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定卖家退回货款给黄先生,而黄先生需将玩具退回给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