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8岁的小女孩,被母亲委托给姨妈照顾,不料姨夫心生歹意,数次与女孩发生关系,女孩将情况反映给姨妈以后,姨妈却以丢人为由,让女孩不要报警。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大妈晚年得女小吴,却又不慎患上重病,她在去世前,看着腿脚不便、70有余的丈夫,知道他无法照顾孩子,遂将小吴委托给了自己的妹妹照顾。 就这样,小吴彻底住在了姨妈家中,但等待他的,也终究是难以忘却的噩梦。 姨夫李某的年龄虽然已经超65岁,但看着小吴一天天长大,却逐渐起了歹意,他趁着妻子外出务农之际,对小吴动手动脚起来。 年幼的小吴不敢反抗,就在李某的威逼利诱之下,成为了李某发泄的工具。 一次和姨妈外出之际,小吴将此事告知了姨妈,希望姨妈能够帮助她报警,但姨妈却以丢人为由搪塞了过去,并让小吴理解姨夫年纪大了,经不起折腾,她会让李某以后不再干此事。
然而,此事却让小吴彻底绝望,她变得忧心忡忡起来,一次她的表哥来看望她时,小吴将此事告知了表哥,表哥当即报警求助。 更令人唏嘘不已的是,警方经过调查发现,除了李某以外,李某的邻居王某,也在这个时间段内,侵犯了小吴。 二人面对警方的调查,纷纷出言为自己辩解。 李某辩解称,他每次和小吴发生关系,都给了小吴一定的钱财,所以小吴是自愿的。 王某辩解称,他有身体障碍,根本不可能和小吴发生关系,所以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有误,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王某还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二人的辩解能够成立吗? 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根据现有的事实来看,李某和妻子对小吴有抚养义务,二人应当属于小吴事实上的监护人。
这种情况下,李某给予小吴适当的钱财符合常理,李某以此为由进行辩解,显然不符合常理。而且,鉴于小吴的年龄在14周岁以下,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幼女。 对于幼女,我国刑法规定了特殊的保护制度,即幼女的承诺同意,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效力,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的年龄,那就一律以强奸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作为小吴的姨父,显然是对小吴的年龄是明知的,故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最终,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年。 其次,由于案发时间较久,且王某拒不认罪,所以能否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就比较困难,这种情况下,小吴的笔录就比较关键。 虽然只有被害人的供述不能定罪,但在类似的未成年人受侵犯的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所以如果一律采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本案中,王某虽然不承认犯罪事实,但却有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实,王某曾在家里无人的情况下,数次进入小吴家中,而后一段时间内离开,由于王某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所以其供述可信度较低。加之小吴与王某并未任何的纠纷,没有诬陷王某的必要,所以法庭采纳了小吴的陈述。 至于王某所提供的医院证明,与案件并无多大关系,因为对于小吴这样年龄的未成年人,法律采取的是接触说,而非进入说。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