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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涉外案例分享

【一审案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10民初37号 【二审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终811号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6月,ARTPLAST公司与斯玛特公司经协商后达成买卖合同,约定ARTPLAST公司向斯玛特公司购买口罩机及配件。后ARTPLAST公司主张斯玛特公司交付的货物并非全新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经协商无果后,ARTPLAST公司起诉请求宣告合同无效、返还货款并赔偿预期利润损失。 【裁判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保加利亚,两国均是公约缔约国,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故本案应适用该公约解决争议。 斯玛特公司交付的口罩机存在多处磨损、腐蚀、刮痕、锈迹等情况,导致ARTPLAST公司利用设备生产疫情期间紧缺口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公约第二十五条项下的根本违约,ARTPLAST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斯玛特公司支付已交付货款的利息。 斯玛特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到ARTPLAST公司的运输费、保险费等损失,故酌情由斯玛特公司赔偿。据此,改判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无效,斯玛特公司返还ARTPLAST公司货款人民币740117元及利息损失,赔偿货运费用、保险费用人民币5万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实质等同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制度,其特别规定根本违约的条款,以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是否受到严重影响作为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限制合同当事人因为履行的细微瑕疵而宣告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