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去世非婚生女继承总遗产80%#从这个事件中,就能看到保险能给予那些该保护的人的利益的保障。因为没有特定指向人的财产保护,最终非婚生女儿拿到了父亲总财产的80%,而婚生的女儿仅仅只能得到20%。但是在目前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中,这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虽然婚生女儿非常不愤,但是他已经无法改变。
广东某富商朱某去世,留下的遗嘱是,将全部财产留给婚外的女子黄某,以及非婚生的女儿。浑身的女儿黄某蕙不服气,起诉于法院。但是最终法院判决,遗产留给婚外的女子黄某部分无效,但是留给非婚生女儿的遗嘱部分有效。那么按照这个原则进行财产划分,最终婚生女儿仅仅分得了总遗产的20%,而非婚生子女分得80%。
如果按照婚俗良俗来划分,相信绝大多数民众,都觉得法院的判决不公。因为朱某结识小三并且生下非婚生子女,是在与原配仍有婚约的状态下完成的。而且朱某的做法刺激了原配,导致原配在婚姻状态内,最终疾病死亡。但是为何法院还如此判决呢?这其中有几个基本原则:
1.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有着同样的继承权利。也就是说他们都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但是如果有着遗嘱,遗嘱的有效性强于法定继承权力。也就是说去世人的财产,想给谁就给谁。
2.在婚内出轨的小三,因为违反公俗良知,即使在遗嘱中将财产进行了分配,也有可能被法院剥夺财产继承的权利。那么在目前的法院判决中也是如此对待的。虽然遗嘱有效,但是因为违反婚姻法忠诚的约定,最终法院还是剥夺了小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
3.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是不受影响的,他们仍然在有效遗嘱的保护范围之内。最终法院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的50%和另一部分的六成,即总遗产的80%,婚生女儿朱某蕙继承20%。
4.原配妻子去世之后,婚生子女已经同父亲救母亲的财产进行了法律诉讼,并且得到了分配,所以父亲去世之后的遗嘱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生子女及时主张,也是无效的。不朱某妻子去世后,朱某与婚生女就妻子的遗产诉讼中,法院判决朱某蕙可以继承761万余元,因此朱某的总遗产为名下资产去掉这部分资产。
我们换一种思路,假如在朱某生前,以及朱某的原配妻子生前,他们不是使用遗嘱的方式来判定财产,而是将财产通过保险的方式,指定给婚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那么很有可能也不会产生诉讼了。婚生的女儿可以通过保险受益人的方式继承到资产,而非浑身的女儿也可以通过定向保险的方式得到保障。
所以在遗产的继承中,法定继承最容易引发争议,遗嘱继承也有可能被法律否决,只有保险和保单的方式才能真正保护到受益人的权利。大家明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