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看到一个自律挑战赢取奖金活动,坚持26天,就可以拿走80多万,报名费只要6900元,男子自认为自己很自律,就参加了,可他参加了3次,花了2万多元,仅仅是因为面部被遮挡3秒,啤酒瓶被遮挡3秒,都被判为失败了,他认为自己遇到了骗局,就起诉他们,但他们表示:他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反正有人拿走了22万。
(来源:九派新闻)
张先生闲来无聊,就看别人的动态,结果看到有一个公司推出自律挑战赢取奖金活动,只要坚持26天,遵守11条规则,就可以拿走80多万。
他本来就是一个很自律的人,情绪也很稳定,也很喜欢宅在家里,在外人看来他真的是太自律了。
大家都这么说,他也这么认为,反正也没什么事干,不如参加这个活动试试。
张先生赶紧了解活动规则的相关信息,他了解到报名费只需要6900元,其中有11条规则,重要的一条就是不能遮挡脸部超三秒钟,房间内的啤酒瓶也不可以喝,也不能遮挡超三秒钟。
其他普通规则就是每天开关灯只有一次,早上6点之前就一定要开灯,超时开灯也是挑战失败。
看到这些规则,张先生觉得太容易遵守了,他本身就是一个睡觉很自律的人,从不睡懒觉。早上6点之前要开灯,对他来说根本不成难事,更何况他能够一个人一呆就呆好几天,开灯关灯只有一次,对他来说没有影响,他善于独处。
正好他身上有1万多元,他就想着拿着1万多元拼了80多万,一旦成功了自己就翻身了。
他毫不犹豫地拿来6900元报名了,他信心满满,觉得自己能够一次就成功。
不料第1次报名,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他遮挡了脸部,超过了三秒,被宣布挑战失败。
花了6000多元被宣布挑战失败,他有点小失望,他觉得应该是自己不够注意,第1次被宣布失败也是正常的,只要下一次,脸部一直对着摄像头就可以了。
他不甘心又交了6900元报名了第2次,时间仅仅相隔一天。
第二次他可小心了,整整一个晚上,脸都对着摄像头,一直到了早上。
但他有个习惯,看不得床上的被子乱,他起来发现被子乱,他习惯地就是叠被子。
当时张先生只是习惯地叠被子,忘记了不能遮挡脸超过三秒,等他叠好被子,他已经遮挡脸超过三秒了,他又被宣布挑战失败了。
他把全部身家投进去,结果都失败了,他很不甘心,为了拿回那1万多元,他决定再挑战第3次。
可他身上没钱了,于是他就找朋友借了7000元,决定这一次要翻身,他不想空手而归。
他已经想好了,第3次报名,那就定定地躺着,这样总不至于遮挡脸超过三秒了。
可报名之后,他躺的时间长了,感到腰酸背疼,就想起来活动一下,他这一次学会聪明了,没有背过身去。
可等他活动筋骨之后,他又被宣布挑战失败了,原因是他活动的时候遮挡了身后的啤酒瓶。
听到这个理由,张先生情绪激动了,这也太不讲理了,规则里只规定不可以饮用啤酒,怎么这又算违规了呢?
后来他又看了看规则,只见啤酒瓶也不能遮挡,张先生认为,不能遮挡啤酒瓶的目的在于不能饮用啤酒。
他觉得自己运动又不是故意遮挡啤酒瓶的,不应当算为违规,但他还是被宣布失败了。
投了2万多元进去,仅仅是遮挡脸部和遮挡啤酒瓶超过三秒就被判为挑战失败。他觉得这实在是不合理。
因为他觉得三秒的时间实在是太短了,这不符合常理,他认为该公司的这个活动就是一个骗局。
为了拿回那2万多元,他就将那个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认为该公司的活动有一定的对赌特征,它不符合人体的正常生理特征,而且这个挑战也是对心理的摧残,他认为这个公司就是带诈骗的。
对此公司没有解释太多,只是作出回应,说有人坚持了10天就已经拿走了22万,现在张先生他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但是没有根据。
那么他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此事呢?
1、张先生和该公司已经签订了协议,张先生也认可那里面的11条规则,那么双方之间是构成合同关系的。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张先生想拿走那80多万的奖金,需要履行支付报名费的义务,也要履行遵守约定的义务。
2、张先生失败的原因是,他的行为违反了那11条规则中的其中两条,如果按照规则约定,他的行为就是挑战失败。
张先生认为,该公司的这个规则不合理,是骗局,那么他就要举证说明,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张先生只有举证证明,这个公司制定的规则是不合理的,具有欺骗行为的,他才能够拿回自己的报名费。
3、张先生还认为该公司的这个活动有一定的对赌特征,如果是这样,那么该公司的行为是存在违法行为的,就应该退回报名费。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为违背法律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这个时候张先生要他们退回报名费是可以的。
对于这么一个活动,你有何看法?
薙的追随
什么自律,就是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