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行不端,不开除留着干啥?”上海,一男子在公司与女下属谈起了恋爱,后女下属的丈

沛山评生 2024-12-10 22:46:53

“品行不端,不开除留着干啥?”上海,一男子在公司与女下属谈起了恋爱,后女下属的丈夫来到公司投诉,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没曾想,男子屡教不改,还继续给女下属发下流信息进行骚扰,公司知晓后让男子停职反省并学习《婚姻法》,岂料,男子竟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向公司索赔140000元。 (来源:上观新闻) 赵世伟于23年前入职了这家颇具规模的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经过多年的拼搏,他最终坐上了生产中心经理的位置,每月的平均工资高达 17000余元,并且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说,如果不出什么意外,赵世伟将会在公司里拿着高薪一直干到退休。 然而,俗话说,有了钱有了权的男人,往往会变得不安分起来。 赵世伟也不例外,在工作中,他竟与已婚的女下属孙瑶在渐渐产生了婚外情。 而孙瑶的丈夫王强也同样在这家公司上班。当王强发现妻子的不忠后,愤怒不已,便多次向公司领导反映情况。 为了避免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在公司管理层的极力调解下,双方家庭勉强达成和解协议。由赵世伟掏出 30000 元补偿给王强,这事便算过去了。 本以为事情就此平息,可没想到,几个月后,赵世伟对孙瑶仍不死心,便发了一条极其下流的信息。 王强看到赵世伟发给妻子的信息后,暴跳如雷,拿着剪刀就冲到公司厂区,大声叫嚷:“赵世伟,你给我出来!今天我非跟你算账不可!”公司的同事们赶紧上前阻拦。 赵世伟自知闯了大祸,为了暂避风头,便请假一周。 大概过了一个多星期,公司则通知赵世伟暂停一切工作,要求他进行检查反省,并且安排他学习《婚姻法》等内容。 没有认识到己身错误的赵世伟,当然对公司的安排十分抵触,后他便以公司不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果断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再然后,赵世伟向当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近14万元。 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当向赵世伟支付13872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对此当然不服,便又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1、在赵世伟看来,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律依据。 其主要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在赵世伟看来,公司暂停其工作要求反省和学习《婚姻法》内容就属于上述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内容。 2、公司认为其对赵世伟的处理没有任何问题,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赵世伟担任经理期间,长期同女下属维系不轨的关系已是不争的事实,对公司存在不良影响。 而且,根据公司的相关章程规定,赵世伟与已婚妇女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明显说明这个人品行不端,已不符合公司对生产经理一职的任职规定。 公司对赵世伟进行停职并培训,符合相应的规定,也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的来说,即便不存在赵世伟同女下属此等事宜,公司安排员工进行培训,也实属公司管理员工的正常履职行。 3、法院又会怎样判定呢? 院方经听取证人作证及综合相关证据,认定赵世伟存在同女下属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且在女下属丈夫投诉后,赵世伟仍屡教不改,发下流信息对女方进行骚扰。 赵世伟的行为不仅与公序良俗相悖,更违反婚姻法,赵世伟本人同样不符合作为一个管理层面的任职条件。 公司为正常运营秩序和避免更大冲突,对赵世伟进行停职留薪学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 此外,公司对赵世伟的处理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赵世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没有相应的法律及事实依据,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过后,赵世伟提起上诉,二审则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总而言之,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作为管理阶层,更要以身作则。 本案中,赵世伟不仅不能够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道德和法律规范,反而犯了错还倒打一耙怪公司的不是,实在让人费解,格局何在?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0 阅读:0
沛山评生

沛山评生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