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在和稀泥?广西,女子在饭店过生日,醉酒男见女子长的漂亮,硬拉着女子陪他们喝酒。女子的男友为了保护女子,拿起酒瓶将醉酒男打伤。警方赶到现场后,认定男友构成故意伤害,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元的处罚。可醉酒男却认为处罚太轻,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索要3万元医疗费,精神损失费。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马强与刘晓冉是情侣关系,为了庆祝刘晓冉的生日,马强特意在饭店订了一桌饭菜,并精心准备了一个生日蛋糕。
事发当天,因饭店内座位已经满了,经与饭店老板协商,马强与刘晓冉以及她的闺蜜,在饭店大厅内用餐。
在马强的邻桌,还有一桌客人正在喝酒,大家本相安无事,没想到邻桌一醉酒男,竟然招呼刘晓冉过去陪酒。
刘晓冉当场拒绝,马强想要找对方麻烦,见对方是醉酒状态,于是便压住了内心的火气。
没想到醉酒男不依不挠,见刘晓冉拒绝,竟然走上前去,一把拉着刘晓冉,这个举动,将刘晓冉吓得花容失色。
马强当场暴走,抄起一个酒瓶就往醉汉男头上招呼,醉汉男受伤倒地,同行人员选择报警,并将醉汉男送至医院。
经医院诊断结果显示,醉汉男头部软组织挫伤,轻微脑震荡。
民警赶到现场后,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认定马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对马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300元。
没想到,醉汉男却不依不挠,一定要马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医疗费,并提出以下理由:
经医院检查结果显示,醉汉男头部软组织挫伤,并构成轻微脑震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警方已经证实,马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醉酒男有权要求马强进行赔偿。
马强辩称:
在六就餐过程中,醉酒男多次对女友刘晓冉进行骚扰,遭到拒绝后,醉酒男采取强制手段,同桌闺蜜以及饭店老板均能够证明。
《正当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本案中,醉酒男已经开始对刘晓冉进行不法侵害,为了避免女友受到伤害,马强这才采取暴力手段,应视为正当防卫。
另,派出所已经对马强做出了行政处罚,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醉酒男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
法院审理时查明,派出所对马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马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
《民法典》第1173 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酌情判定赵刚和张帅各自承担 50%的责任。
本次纠纷中,醉酒男主动挑起事端,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综合鉴定,醉酒男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为1.2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马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醉酒男600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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