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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硕士 凡收留良人家迷失道路、乡贯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

女硕士 凡收留良人家迷失道路、乡贯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大清律例 》卷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