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200万的门面房到底归谁”?天津,大爷家境富裕却没有至亲,年老时由外甥媳妇和邻居照顾,生前留下自书遗嘱,将价值200万的门面房留给邻居,外甥媳妇却不认可:这门面房应该归我,有公证遗嘱为证。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来源:天津市人民法院)
崔新是安徽人,今年45岁,15年前和妻子一起到天津打工,两人用辛苦打工攒下来的钱,开起一家小超市,2010年,为扩大规模,两人开始租用杨大爷的门面房。
杨大爷的门面房有两层,1层由崔新开超市,2层作为库房和卧室,一年租金为6万元,合同每3年一签,重签一次合同,租金按10%增加。
超市名为鑫鑫超市,坐落在秀水路102号,由于杨大爷是个孤老户,就住在超市楼上,据崔新所说,从2015年起,他就和妻子一起,照顾杨大爷的生活起居。
崔新表示,杨大爷心地特别善良,双方刚认识时,自己儿子才3岁多,由于夫妻俩整天在超市忙得顾不上看孩子,杨大爷看到后,就把孩子带回家。
杨大爷不仅给孩子洗澡,还陪着孩子一起玩游戏,简直就和亲孙子一样,小崔也是一口一个叫着爷爷,有时杨大爷看到超市忙的顾不上吃饭,还会把饭做好端下来给崔新家人吃。
崔新认为,自己和杨大爷不是父子,却胜似父子,后来杨大爷年纪渐长,身体状况又不好,崔新出于好心照顾杨大爷,完全不图什么回报。
没想到,杨大爷生前竟留下自书遗嘱,把价值200多万的门面房留给崔新,把宿舍和其他财产留给外甥媳妇林芳,并由林芳处理他的丧葬事宜。
对此,林芳表示不认同,林芳是杨毅的妻子,她表示,杨大爷早在2010年,就曾立下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自己和丈夫。
林芳表示,杨大爷是丈夫的亲大舅,公证遗嘱中曾明确表示,由她和丈夫为他养老送终,等他百年后,名下所有家产,包括秀水路秀水公寓1号楼301和102号门面房都归自己。
2014年,杨毅不幸去世,随后都是林芳照顾的杨大爷,她表示,杨大爷从来就没提过要变更和撤销遗嘱,因此崔新手里那份遗嘱肯定是伪造的。
实际上,杨大爷是个可怜人,早年丧母、中年丧妻、晚年丧女,人生三大不幸,都让他给遇上,杨大爷的独生女儿,大学刚毕业不到1年就出车祸去世,杨大爷差点没伤心死。
林芳表示,杨大爷一直拿杨毅当儿子看,两人还没结婚时,自己就经常去看望杨大爷,后来杨大爷又再婚一次,女方比他小10多岁,就是看重他有钱。
杨大爷看破女方的真面目后提出离婚,交给女方20万,女方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从那以后,杨大爷就认清现实,一直一个人过。
法庭上,双方对于200万的门面房归属争执不休,都认为该归自己所有,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崔新提出3点理由:
1.杨大爷去年11月初发生一次急性心衰,在家里晕倒,幸亏发现及时,送到医院抢救,才捡回一条命,那次所有事项都是自己办理,杨大爷出于感激,才会立下自书遗嘱。
2.自书遗嘱内容详实,对财产分割、丧事处理都作出明确规定,杨大爷还特别表明自己身体健康、头脑清醒,所有一切都是出于自愿。
3.自书遗嘱时间为2019年11月17日,晚于公证遗嘱,且上面有杨大爷的亲笔签字,还有医院的护士长和护士作为见证人。
林芳则对此不予认可,并提出几点理由:
1.杨大爷对崔新一家人好,主要是看崔新是外地人,所以才照顾他们,杨毅活着时也经常给崔新送烟送酒,拜托崔新多照顾点杨大爷。
2.杨大爷早在2010年就立下公证遗嘱,等他去世后,名下所有家产都留给自己和丈夫,丈夫虽然去世,遗产应由我继承,轮不到崔新一个外人。
3.杨大爷从未说过要变更遗嘱,也未到公证处办理过变更手续,公证遗嘱的效力,应该比自书遗嘱高,且自己一直照顾杨大爷,理应获得全部财产。
庭审中,崔新同意调解,并同意额外拿出20万来补偿林芳,希望林芳撤诉,但林芳不愿撤诉,认为所有遗产都该归自己,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崔新提交的代书遗嘱,由杨大爷本人签名,上面已经注明日期,符合法定形式,且由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证明,杨大爷书写遗嘱时神志清醒、自愿书写,故该份遗嘱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崔新提交的遗嘱,书写时间在林芳提交的公证遗嘱之后,应当以崔新提交的遗嘱为准进行遗产分割。
故法院判决,杨大爷名下坐落于秀水路102号房产,由崔新继承,林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崔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