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小三没好下场!”广东河源,男子和前女友同居生活2年后,和现任妻子结婚,但结婚后仍和前女友藕断丝连,前女友还为他产下一女,男子花费26万元为前女友购房后7个月,双方感情宣告破裂,男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妻子却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6年前,廖来和李倩是情侣,两人一起同居生活,两人恋爱2年后,廖来移情别恋,和余韵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廖来与李倩仍然保持非法同居关系。
后来李倩怀孕,廖来以李倩名义购买房屋1套,由廖来支付购房首期付款147678元和房屋装修款117278元,合计264956元。
购房1个月后,李倩生下一个女孩廖某,孩子7个月时,廖来和李倩中断情侣关系,并协商廖来所生下女孩的抚养问题以及廖来名下的一部货车归属问题。
但关于房屋归属,双方迟迟没达成一致,争执2个月后,廖来以其与李倩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而未分割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10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房屋为廖来与李倩的共同财产,判决房屋归李倩所有,并由李倩补偿廖来108539元。
判决生效后,余韵认为不公平,遂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房屋为余韵和廖来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为赠与合同纠纷,廖来为李倩名下的房屋支付购房首付款147678元和房屋装修款117278元,合计26495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各方必须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处分。
廖来和余韵是夫妻关系,廖来赠与李倩的购房首期款和房屋装修款,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廖来在余韵不知情之下擅自赠与李倩,侵犯了余韵的合法权益。
此赠与行为是廖来与李倩损害余韵利益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赠与款264956元属于廖来和余韵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李倩应全额返还。
李倩抗辩廖来支付的购房首期款和房屋装修款均是其与廖来的共同财产,虽然李倩提供了廖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等事宜的证据,但经商户主为李倩,廖来的行为不能排除有其他合理怀疑,这些证据不能唯一证实属于共同收入的事实。
综上,法院认定廖来支付涉案房屋首期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李倩返还夫妻共同所有财产264956元,驳回余韵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李倩负担。
李倩不服上诉,提出如下理由:
第一,案涉房地产是李倩与廖来同居期间的共有经营购置的共有财产,有证据证实李倩与廖来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行为和收入,本案不属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第二,李倩与廖来同居时,廖来还未结婚,是廖来蓄意欺瞒骗取李倩感情同居并生育小孩,李倩不属于第三者,而是真正的受害人。
第三,没有证据证实李倩恶意串通,一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第4款规定,认定李倩与廖来恶意串通损害余韵的合法利益,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第四,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本案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一半属廖来所有,廖来个人对李倩的赠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扣除,无须返还。
余韵、廖来共同答辩称:
第一,廖来与李倩因为生意往来认识,不存在共同经营,没有共同财产,廖来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装修款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本案属于赠与合同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准确。
第二,李倩称其与廖来同居时廖来还未结婚,与事实不符。李倩与廖来是10月认识,而廖来和余韵于11月18日登记结婚,次年5月12购得涉案房屋。
第三,关于李倩诉称即使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有一半是廖来个人赠与,应予扣除的问题,赠与行为是一个整体的行为,赠与行为无效,所有赠与均为无效。
何况赠与的是未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未取得余韵的许可,且余韵根本不知情,损害了余韵的正当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中的赠与行为是不合法和无效的,应当全部返还给被上诉人。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因李倩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廖来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行为,故廖来为李倩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及装修款,并将房屋登记在李倩名下的行为,因李倩未支付对价,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且廖来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廖来与余韵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廖来在余韵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倩,侵犯了余韵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
故对廖来赠与的首付款及装修款共264956元,李倩应予以返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