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的恶果!”浙江绍兴,男子应朋友邀请去赌博,期间有人报警称有约100人聚赌,

雪峰说法 2024-12-01 11:37:06

“赌博的恶果!”浙江绍兴,男子应朋友邀请去赌博,期间有人报警称有约100人聚赌,派出所全所出动后,参与赌博的20多人四散逃跑,男子举着衣服单手游泳过河,却在河中间沉没溺亡,家人认为男子赌博虽然有错,但朋友和赌场开设者责任更大,遂将两人诉至法院索赔75万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越城区人民法院)

张大娘现年84岁,与丈夫周大爷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其中最小的孩子是周勇,周大爷去世后,周勇成家立业,与前妻生有一女周娟。

事发当天早上,周勇接到丁喜打来的电话,8时40分许,周勇骑电动自行车到达叶家堡小区,8时50分许,丁喜带上周勇乘出租车离开小区,至东湖街道前赵村下车在路边等候。

大约10时许,一辆面包车专程赶到,包括周勇和丁喜在内的二男一女上车,随后几人被方荣开设在田畈的一处菜棚参与赌博。

当时,现场有参赌人员20多人,开设赌场的幕后组织者便是方荣,其通过聚众赌博的方式抽头渔利,并有专人负责望风。

10时34分,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100人聚众赌博,派出所全所出警前往现场实施抓捕,但被方荣等人提前获悉并发出逃跑信号。

慌乱之下,参赌人员在警察赶到之前已四处逃散,其中,有3-4名参赌人员与周勇往河边方向跑,几人到达河边后先后下水。

周勇脱下衣服单手举着衣服游向对岸,其他人均在近水岸躲藏,当时下着小雨且气温较冷,其他人亲眼目睹周勇游至河中央后不见踪影。

同月11日,周勇尸体被人在河中发现,经警方确认为溺水身亡,东湖派出所通知周勇家人,其已溺水死亡的消息,期间,周勇的电动自行车一直停放在丁喜居住的小区内。

张大娘和周娟认为,虽然参与赌博是违法的,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仍应受法律保护,故将方荣和丁喜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754016元,理由如下:

第一,方荣是开设赌场的组织者,丁喜是赌博团伙的主要成员,既然提供赌博场地牟利,就应当对参赌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但其在参赌人员受惊逃跑过程中,未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悲剧的发生,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其他参赌人员在周勇遇到危险时,事前既未劝阻或有效制止,事中也没有及时伸手施救,事后又没有选择报警,藐视生命,见死不救,法理难容,同样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方荣答辩称,原告认为方荣要承担过错责任,一是组织赌博开设赌场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义务,二是方荣见死不救存在过错,对这两点方荣认为不能成立。

首先,从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来看,并未发现相关证据证明方荣对死亡存在过错,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要开设赌场的人提供安全防范设施,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原告认为方荣见死不救没有相关证据,被告方不是救死扶伤的义务人;赌场是开设在菜棚里,并不是在水面上,菜棚里赌博也不会导致溺水死亡的发生。

丁喜答辩称:

1.事发当天,周勇接到丁喜的电话是事实,但打电话的目的是丁喜家里需要安装防盗窗,是让周勇做防盗窗,并不是去赌博。

2.车是丁喜叫的,钱也是丁喜付的,是周勇让丁喜去赌博,丁喜才去,且事后丁喜躲在别处,并没有看到周勇死亡,也是之后去公安机关做笔录才知道周勇死亡的。

3.车停在哪里丁喜不清楚,周勇到丁喜小区的时候,丁喜是看到周勇是走过来的,在赌博的团伙里,丁喜并不是其中的团伙成员,仅仅只是参赌人员。

4.原告要追究丁喜的责任是基于过错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能够证实丁喜存在过错,被告对于周勇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公安的询问笔录及调查结果,周勇与丁喜一同前往方荣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在听闻警察抓赌的风声后,周勇与其他赌博参与者均四散奔逃。

周勇在行至河边时,脱掉衣裤且单手游向对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对周边环境、自身行为能力及行为后果做出判断。

根据本案实际,周勇自行选择在下雨及气温较低的情形下过河逃避警察抓捕,后不慎溺水身亡,系本次意外发生的直接原因。

方荣开设赌场的行为与本案伤害后果并无关联,且其已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周勇的死亡后果并非在赌场发生,故方荣对周勇死亡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丁喜作为赌博参与者,并未唆使周勇下河,且其并非救助义务相对人,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其存在导致周勇死亡后果的情形,故丁喜的行为与周勇的死亡后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判驳回张大娘、周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70元由张大娘、周娟负担,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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