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诋毁同事信息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小芳因在朋友圈连续发布40条侮辱、诋毁原告小丽的内容,被判删除朋友圈、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据了解,小芳因生活、工作上的矛盾,对小丽心怀不满,遂在朋友圈发布大量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这些内容被小芳的微信好友(包括公司领导、同事)大量转发,导致小丽遭受严重精神困扰,甚至出现抑郁症状。 法院认为,小芳的行为严重损毁和贬低了小丽的名誉,导致其名誉权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小芳删除朋友圈相关内容,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此外,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也调解了一起类似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唐某因在微信朋友圈诋毁前夫及家人,被判连续3日在朋友圈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官表示,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在网络上损害他人名誉。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名誉权。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诋毁同事信息的名誉权纠纷
安去新说社会
2024-11-30 10: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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