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的“芜湖销烟”,虽然已烟消人散,但一股“还我吸烟这一公民权利”的乌烟瘴气却迟迟不散。对此事件,且听我整6条干货:(事件详情请自行搜索“安徽芜湖航空职业学院集中销毁香烟”。) 1,“法无禁止皆可为”。公民确有吸烟与不吸烟的权利和自由,法律上也确无禁止吸烟之规定。但是,公民在享受自己吸烟之权利和自由时,有一个极重要的前提: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不吸烟之权利和自由。当你侵犯到他人不吸烟之权利和自由时,你也就失去了这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2,“家有家法,校有校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集体都需要在其成员共同遵守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维护其团结巩固,促进其良性发展。故,芜湖航空职业学院之“禁止学生在教窒、宿舍、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吸烟”规定,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3,“星点烟火,可烧毁一切”。由烟头引发的重大火灾还少吗?由此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还轻吗?为什么非要自己亲身经历过了火灾之难,才懂得防患未然的重要性呢? 4,“利用反面事例进行警示教育是有效的一种教育方式”。对违规吸烟者集体点名批评教育,对违规持有的香烟没收并集中销毁,这就是一种很好的警示教育形式,值得各校学习借鉴。当然,“集中销烟”要选择在通风良好的开阔地,防止引发“二手烟”危害。 5,“子不教,父之过”。每一个烟瘾上头学生的背后,通常都有一个失之于宽、失之于管的不负责任的父亲。现在,当有负责任的老师帮助管教孩子时,父亲们应该拍手称快,而非痛责学校侵犯“人权”。 6,“吸烟是一个极坏的生活习惯”。吸烟,烧掉了金钱,伤害了健康,缩短了寿命,埋下了火患,可谓是一个“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坏习惯,在此,我呼吁全天下不吸烟者永不吸第一根烟,奉劝吸烟者尽早“放下香烟,立地从良”。善哉善哉。
11月26日的“芜湖销烟”,虽然已烟消人散,但一股“还我吸烟这一公民权利”的乌烟
元驹的生活
2024-11-29 16: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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