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在一面馆内,女子赵莉,在品尝了几口面条后,以味道不佳为由,要求店家重做。老板李强虽感无奈,但为了顾客满意,还是照做了。然而,当新面条上桌,赵莉却拒绝支付全款,只愿承担部分费用。这一行为,最终引来了民警的调解,而赵莉仅支付了4元钱便离开了面馆。
(来源:河北融媒)
事发当天的午后,赵晴踏着轻快的步伐走进了一家小面馆。店面虽不大,但干净整洁,墙上挂着的菜单上,各式各样的面食让人垂涎欲滴。赵晴毫不犹豫地点了一碗招牌油泼面,期待着能在这里找到一丝家的味道。
面很快端了上来,热气腾腾,香气扑鼻。然而,赵晴尝了几口后,眉头却渐渐皱了起来。这面,似乎并没有她想象中的那么美味。面条有些硬,调料也显得过于单调,与她记忆中的油泼面相去甚远。
赵晴决定找老板理论。她放下筷子,走到柜台前,礼貌地对老板说:这面做得不太合我口味,能不能重新做一碗?
老板是个憨厚的中年人,见赵晴如此说,便爽快地答应了,没有丝毫的不满。
不一会儿,新做的油泼面被端到了赵晴面前。这一次,面条的软硬适中,调料也更加丰富,看起来确实比之前的要诱人许多。赵晴满意地点点头,开始享用这碗来之不易的面条。
然而,当老板拿着账单走过来时,赵晴却提出了一个让所有人都意想不到的要求:这面虽然重新做了,但第一碗实在太难吃了,我不应该付全价。
老板愣住了,他从未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他试图解释:我们已经按照您的要求重新做了面,而且第一碗也没有质量问题,只是口味不合您意……
但赵晴坚持己见,她认为既然自己没有得到满意的服务,就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费用。双方各执一词,气氛逐渐紧张起来。最终,老板无奈之下只好报了警。
民警很快赶到了现场。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他们试图调解这场纠纷。
然而,赵晴依然坚持自己的立场,只愿意支付4块钱作为这碗面的费用。警察无奈,只好让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赵晴如愿以偿地只付了4块钱便离开了面馆。
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首先,赵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她走进面馆点餐,与面馆之间便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在这个案例中,面馆按照赵晴的要求提供了油泼面服务,而赵晴则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然而,赵晴在品尝了第一碗面后认为味道不佳,要求重新制作。面馆老板出于善意和顾客至上的原则,同意了她的要求并重新制作了面条。
这一行为可以视为双方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即面馆同意在不影响其他顾客权益的前提下,为赵晴提供一次重新制作的机会。
但是,当重新制作的面条上桌后,赵晴却拒绝支付全款。她认为由于第一碗面的味道不佳,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费用。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呢?
2,从《民法典》合同编的角度来看,赵晴与面馆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面馆按照赵晴的要求提供了服务,无论第一碗面的味道如何,都不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
因为味道的好坏属于主观感受,难以作为客观标准来衡量。除非赵晴能够证明面馆提供的面条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否则她无权要求减免费用。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赋予了消费者诸多权利,如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更改合同价格或拒绝支付。
消费者应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费用。
在本案中,赵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面馆存在违约行为或面条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她拒绝支付全款的行为缺乏法律基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全部的费用。
3,那么,对于赵晴只支付了4块钱的行为,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
从严格意义上讲,这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如果面馆老板坚持要求赵晴支付剩余的费用,并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的话,赵晴可能会面临被要求支付剩余费用及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诉讼成本、时间成本等因素的考虑,面馆老板可能会选择息事宁人,不再追究赵晴的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赵晴的行为是合法的或值得鼓励的。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尊重商家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理性消费,合理维权。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赵晴在这起事件中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她拒绝支付全款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面馆老板在处理此事时虽然表现出了极大的耐心和善意,但也应当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理性消费、合理维权;作为商家,我们也应当诚信经营、依法维权。
众生颠倒
面馆不是私厨,满足不了小仙女五星级的胃,我觉得小仙女们还是去吃米其林八百一碗的面吧,别老和街头十块钱一碗的普通面较真了。
随意
打官司,恶心这种女人。
流火
呵呵,这就是没公主命得了公主病
Crow in Darkness
木事,回去晚上给她套个头套,然后,你想干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