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亏大了?某女子离婚3年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并有4岁的生子,状告前夫分隔家产和赔偿20万,一审:已过时效,二审裁决亮了! 2019年,刘某与胡某结束了8年的婚姻。两人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明确女儿由胡某抚养,房产和汽车也有了分配方案。看似一切尘埃落定,婚姻的最后也算是画上了句号。 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三天后,刘某就迅速再婚,半年后生下儿子。 胡某后来偶然得知,刘某在他们还没离婚时已经与他人有了不正当关系,并且孩子的出生时间更是直接戳穿了刘某的谎言。 胡某觉得自己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时效已过,驳回了胡某大部分诉求。但案件到了二审,法院却有了不同的判断。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这个案子到底有多“魔幻”。 刘某和胡某的婚姻从外表看起来很普通,婚后有一个可爱的女儿,日子也算过得去。 可就在2019年,两人因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10月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 根据双方协议,女儿由胡某抚养,刘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 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做了明确分割,房子一人一半,汽车也各占一半。 离婚三天后,刘某就与另一名女子登记结婚,并在半年后,2020年4月,喜得一子。 胡某原本以为自己与刘某的婚姻已经彻底结束,生活也该继续了。 可她万万没想到,刘某的新婚妻子竟然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就已经怀孕了。 这意味着刘某在他们还没有离婚时,就已经背叛了这段婚姻。 胡某对此感到无法接受,认为刘某在离婚时隐瞒了重要事实,属于离婚的过错方。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汽车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刘某赔偿2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刘某对此坚决反对,认为双方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已经完成,而且胡某的起诉时间超过了一年的法定期限,法院不应支持她的请求。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其实很明确:胡某能否在离婚后,基于前夫婚内出轨的事实,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索赔?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时效问题,这里要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而根据民法典的诉讼时效,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胡某提起诉讼时,民法典已经生效,虽然他们的离婚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法院适用了民法典的规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利溯及。 也就是说,胡某的请求虽发生在离婚三年后,但她是在2020年才得知刘某的真实情况,因此不算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关于婚内不忠的认定,这里要区分出轨的不同形式。 《民法典》明确了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显然属于重大过错,符合损害赔偿的条件。 再来看财产分割的问题。 虽然离婚时双方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胡某认为刘某隐瞒了重大事实,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法院对此并不完全支持,理由是财产分割已经依据双方协议完成,除非能证明当时的分割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如欺诈、胁迫等),否则重新分割的可能性不大。
原配亏大了?某女子离婚3年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并有4岁的生子,状告前夫分隔家产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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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9: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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