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58岁老师在学校宿舍突然死亡。家属认为老师是带了14年高三两个班的数学,又兼任班主任,每天工作近20个小时,属于过劳死,所以希望学校能为老师申请工伤认定,却遭到了校领导的拒绝。校领导:非工作时间不属于工亡。
(来源:大风新闻)
今年是58岁的董老师在涉事学校工作的第17年。董老师是一名数学老师,专业知识非常扎实,而且他所带的班级同学数学成绩整体上都不错。
为此学校安排董老师长期带高三年级两个班的数学课,累计有14年之久,之后又将董老师升为班主任。
虽然班主任听起来很风光,但只有董老师知道,还是做个数学老师更好,因为压力并没有那么大。
自从董老师担任高三年级班主任以来,他几乎全天候处于工作状态。董老师患有普通乙肝,今年暑假还因免疫力低下住过院,学校却连休假都不给批。
11月23日晚上,董老师像往常一样查完寝后准备回到宿舍休息。然而在第二天早上9点15分,当校领导发现董老师并未按时上课,才派人前往宿舍查看,结果发现董老师已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后校领导立即报警并联系了急救人员,但遗憾的是,董老师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由于董老师的突然死亡,家属们对死因产生了质疑,可警方调查后却并未发现什么异常,后作出通报称:已排除刑事案件。
之后,董老师的家属就向学校申请认定工亡。然而校领导却表示这种情况无法认定工亡,因为董老师并非在工作时间去世的,并且宿舍也不算工作场所。
目前,当地教育部门已经介入协调。
其实,董老师作为辛勤的园丁,他为学校,为教育事业奉献了这一生,所以他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更好的保障。
但是对于董老师的工伤认定,却仍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不能说董老师对学校的贡献大就有优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由此可见,像董老师的这种可能因疾病突然死亡的,前提是需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可是根据校方的说法,董老师是在查完寝后,回到宿舍内死亡的。
因此,董老师的情况的确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可是董老师的家属却认为:
1、宿舍就在学校内,而学校是董老师的工作场所,所以宿舍即可认定为工作场所。
2、董老师查完了寝回到宿舍一般是10点半,然后还要工作到凌晨1点,执勤表都有记录。
难道董老师回到宿舍工作,就不能算工作时间了吗?
对于这一点,如果家属能够证明董老师回到宿舍后,还要继续工作到凌晨1点,那确实对申请工伤是有利的。
但是这里还需要法医出具一个具体的报告,来确定真正的死亡时间,万一死亡时间是凌晨三四点的睡觉时间呢?另外,还要看董老师在事发之前是否在从事与教学有关的工作。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董老师的家属想要申请工伤认定,就得把证据备齐。就算学校不同意去申请工伤认定,董老师的家属可以自行去申请。
目前,学校方面同意补偿董老师的家属20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