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一富商背着妻女出轨第三者后,又生下一女儿,在他们共同生活期间,富商则写下遗嘱将身后财产全部由情人及私生女继承,对此,亲生女儿当然不愿,双方打起了官司,最终法院认定由私生女继承富商80%的遗产,而亲生女儿只能继承20%,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红星新闻) 事情是这样的。朱大江是当地一位家境殷实的富商,他有着令人羡慕的家庭和财富,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他却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出轨。 2004 年间,朱大江同情人黄小翠生下了一非婚生女小虹。 多年后,朱大江的妻子在得知丈夫外面有人后,精神上遭受重创,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 女儿小慧看着痛苦的母亲,满心悲愤。 日子一天天过去,小慧因心疼母亲,便将她接到自己身边精心照料。 可没过多久,朱大江竟强行把妻子接走,安置在一个破旧的出租屋里,并只安排了一个保姆照顾。 而朱大江自己却和第三者以及私生女小红住在豪华的别墅中,过着逍遥的日子。 时光悄然流逝,朱大江的妻子在孤独与痛苦中离世。 小慧决心要为母亲讨个公道,她与朱大江就母亲的遗产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执,并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法庭上,小慧据理力争:“妈妈的遗产我有权利继承,你不能这么自私。”而朱大江却反驳道:“这些都是他自己打拼来的。”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定由小慧继承关于母亲的遗产合计761万余元。 对此,朱大江不愿,认为小慧可以继承的财产不可能有这么多钱,便提起了上诉。 因在二审过程中,朱大江意外身亡,朱大江的非婚生女小虹便被变更为了上诉人。 最终,法院认定由小慧母亲的遗产由父女二人继承,父亲朱大江继承 60%,女儿小慧继承 40%,也即其可得 761 万余元财产。 对于朱大江本人的遗产,他在生前曾立下遗嘱,将该部分遗产全部交由情人黄小翠及非婚生女小虹继承。 也就是说,小虹同母亲黄小翠每人能够继承朱大江一半的财产。 但朱大江同黄小翠系情人关系,其继承朱大江身后遗产,显然违背公序良俗,故对该部分遗嘱内容不予认可,对于该部分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法院基于小虹对朱大江抚养较多的情况,遂判定由小虹继承这部分财产的60%,而小慧则继承剩余的40%。 也就是说,对于朱大江本人身后的遗产,小虹总共可以继承80%,而小慧则只能拿到20%的份额。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对于上述结果,双方均不服气。 黄小翠一方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不应适用婚姻案件中公序良俗原则。且朱大江在写下遗嘱时,小慧的母亲已经死亡,朱大江属于单身状态,没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而小慧则表示,朱大江的遗嘱完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为全部无效。 黄小翠母女为利益共同体,朱大江与黄小翠发生婚外情,同居数十年并育有一女,违背了社会基本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此外,对方提供的遗嘱写于废纸上且还有错别字,存在有诸多瑕疵及不合常理之处,真实性亦存疑。 2、诚然,对于最终的结果而言,可能会与大多数人的想法相悖,明明是父亲出轨,有错在先,到头来婚生子女居然没有非婚生子女继承的钱款多,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对于本案的争议关键在于,朱大江生前立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内容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愿,遗嘱中所涉财产应是遗嘱人可处分的个人合法财产,形式要件要符合法定要求。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朱大江将遗产留给婚外情对象黄小翠的部分,因违背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被认定无效。 如果朱大江立下的遗嘱真实、合法有效,且表达了其处分自身财物的意思表示,那么对于其非婚生女儿小虹的遗嘱部分,应当认为有效。 可能在现实中,很多人可能无法接受最终的结果。 但《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其父或母因违背道德的不法行为,不应当归咎或者追究至他们身上,他们本身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不会因为法律上不认可父母的这种关系或者父母存在过错而导致其权益受损。 所以,对于最终的这个结果,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是没有问题的。 3、在二审结束后,小慧难以接受该结果,认为这个结果让自己母亲身后财产大部分流向伤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正所谓亲者痛,仇者快,自己难受忍受,遂欲继续向高院申请再审。 有人说,私生子女不应具有继承权,因为他在身份上就不合法,一个没有合法身份的人又怎能去谈继承呢? 也有人认为,即便私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利,但该权利不得大于婚生子女,或者说因其父或母的过错行为而加以削减,否则,原生家庭因第三者的行为而遭受的伤害,又如何进行宽慰呢? 对此,你怎么看?(文中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广东惠州,一富商背着妻女出轨第三者后,又生下一女儿,在他们共同生活期间,富商则写
沛山评生
2024-11-27 19: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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