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福建龙岩,女子在餐馆打工期间,打扫卫生发现一瓶药酒,经询问老板后带回家,不料其丈夫饮用后中毒,住院治疗13天后身亡,老板赔偿11.3万元后,女子认为药酒是餐馆所有,遂起诉老板索赔97万余元,老板却说药酒是其他客人所有,女子将药酒带回家饮用也有过错,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龙岩市中院)
郭珍与廖炜是夫妻关系,两人在新罗区经营着一家小餐馆,凭着辛勤劳动,虽没有大富大贵,但日子过得倒也富足,夫妻俩因忙不过来,聘请谢娟担任餐馆的服务员。
事发当年11月11日,谢娟在餐馆收拾时发现有一瓶酒,酒中浸泡药材,谢娟收拾完卫生后,见药酒摆放位置比较碍事,便将其放置在餐馆一楼。
当晚,郭冰红打扫卫生时发现该瓶药酒,遂问谢娟是否要喝,谢娟即问郭珍、廖炜是否需要,廖炜表示其不喝药酒,若谢娟需要就带回去。
谢娟虽然不喝酒,但她的丈夫兰勇嗜酒如命,想着是老板娘的好意,谢娟便将该药酒带回家中,其丈夫兰勇喝完药酒后出现中毒症状。
家人当即将兰勇送往医院治疗,兰勇疾病证明书诊断为急性中毒(断肠草可能性大)等,在龙岩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死亡,支出医疗费98319元。
次年3月23日,闽西司法鉴定所对兰勇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判断兰勇在饮服药酒后出现急性中毒,虽经救治,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事发后,廖炜支付兰勇家人113000元,但兰勇家人觉得金额太少,遂将郭珍夫妇诉至法院,索赔978371元,扣除已支付113000元后还剩865371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本案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兰勇家人要求的各项赔偿是否合法有据。
第一,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兰勇在饮服药酒后出现急性中毒,虽经救治,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可以据此认定药酒含有有毒物质。
因本案无法确认药酒的所有人,兰勇家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兰勇家人认为药酒系餐馆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
郭冰红发现药酒时询问谢娟是否需要,谢娟即问郭珍、廖炜是否要喝,二人表示若谢娟需要就带回去,谢娟遂将药酒带回家中,其夫饮酒后中毒身亡。
对该责任的认定,首先郭珍作为餐馆经营者,对其餐馆中发现的遗留或不明物体应妥当合理处理,对于本案的药酒,在无相关专业知识且并不了解药酒成分和性状的情况下,对谢娟作出同意由其处分药酒的意思表示,餐馆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错。
谢娟亦如此,在不清楚药酒的配方、成份、功效,无法掌控药性,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带回家给兰勇饮服,与兰勇死亡的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兰勇本人明知药酒系谢娟从餐馆带回,无论餐馆经营者或谢娟并无相关专业知识,在饮用药酒时未进一步确认是否安全即内服,盲目轻信,疏于注意。
且根据谢娟在派出所笔录中陈述,与兰勇共同饮酒的钟华在观察和初尝药酒后,已对兰勇作出善意提醒,但兰勇未予重视,最终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兰勇亦存在过错。
故对于兰勇因服用本案药酒后中毒死亡的这一损害后果,郭珍、谢娟及兰勇均存在过错。
第二,郭珍承担责任比例。
郭珍在未能确保涉案药酒无瑕疵的情况下,随意作出处分意思表示,在安全保障上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但结合谢娟与郭珍的关系以及谢娟平时在餐馆对饭菜、酒等的打包习惯,郭珍对药酒作出的处分行为,亦符合善意人际交往习惯,因此,不应过分苛重其责任。
而谢娟与兰勇均缺乏安全意识,盲目轻信、在不清楚药酒成分的情况下,兰勇轻易饮用药酒导致本案死亡结果的发生,两人自身存在较大过错。
综合考量本案事发的整个过程、结果及双方的主观意识,酌情确定由郭珍承担25%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认定兰勇死亡的损失为492556元,即郭珍应赔偿123139元。
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合计130639元,因郭珍已支付113000元,应再赔偿17639元,对于兰勇家人其他诉求,一审予以驳回。
兰勇家人不服上诉,要求支持全部赔偿978371元,理由如下:
第一,死亡赔偿标准适用错误,兰勇长期在龙岩市新罗区坑炳务工,租住在江山镇坑炳菜市场旁,不能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而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第二,责任划分明显错误,兰勇是酒后中毒死亡,而酒是郭珍劝谢娟带回的,此与兰勇死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郭珍存在明显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郭珍辩称:
第一,死者暂住证记载是江山乡山塘村,务工是在坑炳煤矿,原审法院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维持。
第二,药酒是无主物,对该酒的处分主要是谢娟作出,郭珍不能预见后果,不应承担损失责任,原审法院却认定郭珍承担25%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纠正。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