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岂能儿戏?”上海,一男子在和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后,竟于次月和前女友死灰复燃。而后,男子便瞒着妻子同前女友联系,甚至在妻子怀孕期间,两人进行同居生子。在妻子知晓男子的如此行径后,遂拨打报警电话,并将对方两人告上了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晓丽刚结束部队任务回到家中,本想给丈夫刘大江一个惊喜,却没想到迎来了一场晴天霹雳。 因为她震惊地发现自己的丈夫竟然出轨了。 李晓丽愤怒不已,回想起自己与刘大江的婚姻,曾经也是羡煞旁人。在外人看来,刘大江上辈子肯定积了大德,才能娶到她这样女军人。 朋友们的夸赞还历历在目,可如今却变成了这般模样。 其实,刘大江与李晓丽婚后没多久,李晓丽就因为部队任务紧急而结束假期归队了。 刘大江独自守着空荡荡的屋子,摸着冰凉的床单,心里满是落寞。 正在刘大江唉声叹气的时候,他的前女友张秀晴却突然打来了电话。 原来,在多年前两人分手后,张秀晴一直对刘大江难以忘怀。在得知刘大江结婚后,她更是伤心欲绝。 当听说刘大江的妻子因公务归队后,张秀晴便决定为自己的幸福努力一次。 她找到刘松,深情地表示,自己真的放不下对方。 刘大江看着张秀晴,心中也纠结万分。最终,他没能抵挡住旧情的诱惑,两人在其家中发生了关系。 随后,刘大江便与张秀晴暗地里保持着这种不清不楚的关系,而对此事,李晓丽却毫不知情。 在李晓丽怀孕后,她满心欢喜地期待着新生命的降临。 然而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此时刘大江和张秀晴的孩子却已经出生了。 为了照顾张秀晴母子,刘大江偷偷租了房子,并和对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纵使刘大江如何掩饰隐瞒,但纸终究包不住火,李晓丽还是最终发现了两人的不轨之事。 她毅然选择报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对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刘大江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而刘大江的出轨行为则违背了这一法定义务,损害了李晓丽的配偶权,包括忠实请求权、同居权等。 故而,李晓丽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之规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最终因刘大江的过错导致离婚,李晓丽作为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可依法主张多分。 在孩子抚养问题上,由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大江作为生父需要对婚生子和私生子承担同等的抚养义务。 2、刘大江和女子张秀晴均成立犯罪。 首先,刘大江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刘大江在与李晓丽婚姻存续期间,与张秀晴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子女,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予以刑事处罚。 而对于张秀晴而言,其行为则构成破坏军婚罪。 根据据《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张秀晴明知刘大江的妻子李晓丽是现役军人,而仍然与刘大江同居生子,严重破坏了军婚,她的行为同样要受到严惩。 3、法院经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定,因张秀晴的行为触犯破坏军婚罪,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刘大江的行为触犯重婚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婚姻不仅是一种法律关系,更是一种道德承诺。 刘大江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破坏了夫妻婚姻中的忠诚和信任。 而张秀晴破坏军婚行为,更是严重伤害了军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影响了部队的安全稳定和战斗力。 本案最终结果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破坏军婚和重婚行为予以严惩,在不断警示着我们,无论何时,都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同时,我们还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价值观,将婚姻中的忠诚、责任和承诺,永远铭刻在心中!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刑法实用版
“军婚岂能儿戏?”上海,一男子在和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后,竟于次月和前女友死灰复燃。
沛山评生
2024-11-25 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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