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领导和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对方丈夫找到公司后,男领导被迫支付3万元,不料不久后男子又向女同事发信息,对方丈夫找上门来,公司将男领导停职并要求学习婚姻法,不料男领导直接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21683元、经济补偿金138726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蓝兵是一家纺织公司员工,在该公司已任职12年,凭借着娴熟的技术和独一无二的资历,蓝兵从1名普通员工,成长为公司中层领导。
蓝兵在公司担任生产中心经理一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达17076元,并且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说是衣食无忧、保障丰厚。
蓝兵有名女下属高娟,虽然已经结婚生子,但婚后保养得当,是公认的一朵花,因为工作关系,蓝兵和高娟经常一起加班,一来二去两人熟络起来。
很快,两人暗生情愫,风言风语也传到高娟丈夫田先生耳中,田先生迅速找到公司,投诉蓝兵与高娟搞不正当关系,可蓝兵坚决不承认此事,否认与女下属高娟发生婚外情。
田先生多次向公司投诉,后在公司管理人员王猛的调停下,双方家庭达成和解协议,蓝兵支付田先生3万元作为补偿。
田先生拿到3万元后不到2个月,又拿着剪刀到公司厂区找蓝兵,声称蓝兵向自己妻子发送下流信息,后被公司的工作人员劝阻。
7月12日后蓝兵请假一周,公司在7月25日通知暂停蓝兵一切工作,要求他进行检查、反省、学习,培训、学习《婚姻法》等内容。
可蓝兵非常不服气,认为公司这是在整他,8月1日,蓝兵以公司不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后蓝兵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关工资,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蓝兵经济补偿金138726元及7月份工资9606元。
公司不服仲裁,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期间田先生出庭作证,指认其向公司投诉蓝兵与高娟搞不正当关系,并称蓝兵在7月12日向高娟发下流信息,导致其拿剪刀找蓝兵;证人杜某也出庭作证证明上述事实,蓝兵否认但无提供相应证据。
根据证人证言,一审法院认定,蓝兵与有配偶的女下属高娟发生婚外情,经公司管理人员调解达成协议后,蓝兵没有因此收敛,还继续发下流信息给高娟。
蓝兵的行为反映其婚姻观存在严重偏差,且蓝兵作为公司管理人员与下属发生不正关系,已不具备一个公司管理人员的良好操守,公司将蓝兵停职进行婚姻法等相关培训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公司与蓝兵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蓝兵支付7月份工资9606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蓝兵不服上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21683元、经济补偿金138726元,事实和理由如下:
1.蓝兵8月1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告知书,提前3天告知,将于8月4日起解除蓝兵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一审直接表述蓝兵与公司的员工高娟发生婚外情,是先入为主的主观论断;一审以田先生和杜某的口头证言,即认定蓝兵向高娟发送下流信息的事实证据不足。
3.根据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第2条,停工、停职检查期间不能扣发工资和生活费,因为公司单方对蓝兵停职和培训,公司应按原工资待遇向蓝兵支付工资21683元。
4.一审认定蓝兵存在向高娟发送一则下流信息的事实不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蓝兵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蓝兵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辩称:
1.一审认定公司对蓝兵停职进行婚姻法等相关培训并无不当,公司无需向蓝兵支付蓝兵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正确。
2.蓝兵在高娟长期保持不正常男女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田先生的投诉信、公司提交的《协议书》、《借条》以及田先生、杜某的证人证言,形成是证据链足以证明。
3.蓝兵的行为已不符合公司关于“品行端正”的任职资格要求,公司对其进行婚姻法等相关培训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情理。
退一步讲,不论蓝兵与已婚女下属的不正常男女关系存在与否,抑或与该已婚女下属关系的恶劣程度,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也可以行使正常的用工管理权,安排员工进行培训,以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那么,二审会如何判决?
首先,关于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员工田先生投诉蓝兵与其妻子高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要找蓝兵算账,公司据此对蓝兵停职,并对其进行婚姻法等相关知识培训。
且公司在蓝兵停职期间仍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没有违反相关劳动法规,蓝兵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蓝兵工资数额。
仲裁裁决认定蓝兵8月份未出勤,诉求工资不予支持,7月份工资为9606元,蓝兵对仲裁裁决没有提起诉讼,视为其接受7月份工资为9606元,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驳回蓝兵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