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奇葩!”云南昆明,一男子同失足女约定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嫖娼,岂料,在完事后,他竟然趁着失足女洗澡的功夫,直接将此前给付的3000元现金偷走,事后,失足女拨打报警电话,男子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归案,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潇湘晨报) 事发当时,男子赵四与女子邹小倩在陌陌聊天软件上邂逅,两人在频繁的交流中,渐渐滋生出一种暧昧不明的关系。 2023 年 6 月 22 日,他们决定见面,地点定在了当地的一处较为隐蔽之所。 见面后,两人心照不宣地达成了一笔不道德的交易——卖淫嫖娼。 双方约定交易金额为3000元。 赵四随后将 3000 元现金作为嫖资递给邹小倩,邹某某接过钱后,便将其放在了自己随身携带的包中。 再然后,双方就依照此前的约定发生了关系。 双方的交易结束后,邹小倩起身去洗澡,浴室里传来哗哗的流水声。 此时,赵四独自坐在房间里,他看着邹小倩放在一旁的包,心中顿生不轨之意,经过一番挣扎后,欲望最终还是战胜了理智,他鬼使神差地打开了包,将那 3000 元悄悄拿走。 待邹小倩洗完澡出来,发现包的位置似乎有了变化,而赵四早已不在现场,经查看3000元不翼而飞,邹小倩了然一切,气愤不已,果断选择报警。 最终,赵四被警方抓获归案并承认了自己嫖娼及盗窃的事实。 有人说,赵四实在“不讲武德”!事后还想要“白嫖”,那么最终的结果只能自欺欺人。 也有人认为,“赵四的行为成立嫖娼可以理解,但他拿走嫖资的行为又怎么会构成盗窃呢?难道嫖资非法交易也受到法律所保护吗?” 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1、赵四和邹小倩的行为首先要受到行政处罚。 因为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赵四与邹小倩的卖淫嫖娼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便双方之间的钱性交易是自愿行为,但仍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损害社会良好风尚,应受相应行政处罚。 2、赵四的行为还成立盗窃罪。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赵四趁邹小倩洗澡之际,将其包内 3000 元窃走,此行为构成盗窃罪。 因根据当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即达到了该标准,显然赵四盗窃的3000 元,已远远超过了该标准,故赵四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至于为何拿走嫖资会被认定为犯罪? 这是因为嫖资属于违法所得,其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 但财物交付后,卖淫者对嫖资形成了事实上的占有和控制,这种占有状态受法律保护。 赵四偷走邹小倩占有的嫖资,侵犯了邹小倩的占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3、法院怎么判? 首先,对于赵四嫖娼的行为,当地警方对其处以了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对于赵四的盗窃行为,因其供述盗窃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事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那么最终,院方综合全案,遂判处赵四有期徒刑6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如此奇葩!”云南昆明,一男子同失足女约定以3000元的价格进行嫖娼,岂料,在完
沛山评生
2024-11-24 11: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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