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的漂亮!”广西桂林,一男子在家中卸货过程中,突然发现有小偷上门盗窃,于是,男子同儿子合力将小偷压制制服,后准备拨打报警电话进行扭送,不料小偷却突发心脏病身亡。事后,小偷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男子索赔810000元,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宝鸡政法) 事发当天,56 岁的陈大哥正和儿子陈某在仓库里汗流浃背地卸着鸡蛋。 突然,陈某瞪大了眼睛,满脸惊愕。陈大哥顺着儿子的视线望去,只见仓库厕所里站着一个陌生人——黄某。 黄某眼神飘忽,神色慌张,一看就不对劲。 陈大哥警惕地问道:“你是谁?在这儿干什么?” 黄某结结巴巴地说:“我……我走错地方了。”说完就想溜走。 陈大哥立刻拦住他:“走错地方?没那么简单吧!你是不是小偷?” 黄某连忙摆手否认:“不是不是,我真的只是走错了。”陈大哥哪里肯信,大声对儿子说:“快报警!” 一听报警,黄某慌了神,转身就跑。陈大哥一个箭步冲上去,紧紧抓住他。两人拉扯间,黄某不小心踩中一枚鸡蛋,滑倒在地。陈大哥顺势压在他身上,防止其逃跑。 “你放开我!”黄某挣扎着喊道。陈大哥死死压住他:“等警察来了再说!” 这时,黄某皱着眉头表示他的身体不属于。 陈大哥犹豫了一下,稍微松了点劲。可黄某马上又要起身逃跑,陈大哥赶紧再次用力压住他。 过了一会儿,黄某又表示:“我真的很难受。”陈大哥此时有些怀疑:“你别想骗我。” 没过多久,黄某第三次说身体不舒服。陈大哥心里也有点打鼓,但一想到他可能是小偷在诓骗自己,就还是没放手。 很快,警方赶到了现场。只见黄某呼吸微弱,情况危急。警方立即联系医院。然而,等医生赶到时,黄某已经死亡。 事后,经医疗鉴定,黄某患有心脏病,初步认定是“死者胸腹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警方随后向检察院提交逮捕审批,检察院因事实不清,两次不予批捕。 直到次年2月份,检察院以过失致死罪提出公诉。 同时,黄某的家属还附带提出了 810000元的民事赔偿。 对于陈大哥而言,其认为抓小偷的行为并不涉嫌犯罪,而系正当防卫。至于对方在民事上的索赔,陈大哥的妻子也只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赔偿6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陈大哥及其子在发现黄某的盗窃行为后,有权对对方实施控制并向公安机关进行扭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陈大哥在发现黄某后选择扭送是合理的,但在扭送过程中,其采取的控制手段应当与黄某的反抗行为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陈大哥的行为又是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33条之规定,是指行为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成立过失致人死亡要罪,首先是要有死亡事实,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行为必须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首先确实存在死亡事实,黄某在与陈大哥的拉扯及被压制过程中死亡。 关键在于陈大哥的压制行为与黄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如何。 陈大哥表示,其在事发当时,虽然压在对方的身上,但双腿是跪在地上的,没有全身压着对方,且也不知道对方患有心脏病。 而且,黄某心脏病发作的原因存在多种因素,比如情绪激动、紧张、恐慌等。 而陈大哥的压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与黄某的身体接触,但不能确定该行为直接导致了黄某的心脏病发作。 经警方模拟当时情景,也无法认定陈大哥的压制行为同黄某的心脏病发作存在因果关系。 3、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 最终,检察院以陈大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遂撤销了对其提起的公诉。 显然,陈大哥的行为理应归为正当防卫,其在黄某入室盗窃过程中,将对方压制报警后,等待扭送。 其防卫行为合法、得当,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系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责。 而对于黄某家属所提出的81万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也加以驳回。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判的漂亮!”广西桂林,一男子在家中卸货过程中,突然发现有小偷上门盗窃,于是,男
沛山评生
2024-11-22 17: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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