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与一名失足女以150元的价格发生了不法交易,一年后,失足女被警方抓到,在失足女的通信记录中,发现了该男子的转账记录,警方遂对该男子处以拘留10日并罚款5000元。该男子不服,遂将警方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没想到法院居然支持了该男子的诉求。
一年前,该男子与朋友在饭馆吃火锅,期间,朋友把一名失足女介绍给该男子认识,也许是受到酒精的刺激,该男子和失足女去宾馆开了房,并以150元的价格进行了交易。过后,该男子以为这只是个小插曲,谁也不会知道他曾经这样干过。谁知,一年后警方居然查到他的头上。
对警方“拘留10日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该男子认为不合理也不合法,于是将警方告到法庭。没想到,这一告,事情竟然发生了180度转变。法庭审理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超过了半年,并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因此,法庭支持该男子的诉求,判令警方撤回原来的处罚决定。
男子与失足女以金钱为条件而发生交易确实是违法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对他进行处置,只有依法依规,法治社会才更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