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敦化,女子逛商场时不慎把价值5000元的金项链遗失,报警后警方通过监控找到男

小疯汇 2024-11-09 17:14:12

吉林敦化,女子逛商场时不慎把价值5000元的金项链遗失,报警后警方通过监控找到男子,但男子却说以为金项链是假的,随手装进口袋里丢了。女子要求男子赔偿5000元,被拒后把男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星视频)

晚上,小美陪着朋友吃火锅,火锅是她的最爱,这家火锅店也是她跟朋友门口经常聚会的地方。

隔三差五,她跟朋友们会来到这个地方,吃上一顿火锅,酣畅淋漓地聊天,友情的温暖会冲淡很多现实生活中的不愉快。

这天,她们照旧又吃火锅,吃到一半时,小美感到大汗淋漓,就用纸巾去擦拭脸和脖子。

但是,当纸巾擦拭到她的脖子时,小美脸色大变,她急忙对着手机中的镜子看去,只见她白皙的脖子上空空如也,那条金项链竟不知道什么时候不翼而飞。

这可把小美急坏了,这条金项链是妈妈在她生日时送给她的,妈了两个月的工资,项链的吊坠刻着个福字,妈妈想用这个项链让她一生幸福吉祥。

这条项链,对她而言,是妈妈的心意,更是难得的情意。如今,项链丢失,怎不让她崩溃?

小美二话不说,当即打电话报警,并回忆了自己曾经去过的地方。

警方根据她的诉说,调取了商场的监控,发现一个男子捡走了项链。

男子身份很快被调查清楚,男子叫小王,事发当日逛商场,看到那条金项链,因为想着没人会把如此贵重的项链丢失。

所以,他以为是假的,就随手装进口袋中,但没想到,衣服的兜坏了,等他回家后发现金项链已经丢失。

小美不相信小王的话。她觉得这件事有蹊跷。

首先,金项链真的假的会有区别。

其次,事情怎么会那么巧,刚好小王的衣兜就坏掉了。

所以,她有理由怀疑小王故昧下那条金项链。

小美认为,既然小王把金项链弄丢了,就应该赔偿她一条金项链的钱。

小王却不干,小美自己弄丢了金项链,却让他赔钱,没这个道理。

二人争执不下,小美一纸诉状把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小王赔偿。

1、小美说:

首先,那条金项链是母亲给的,对她有着特殊纪念意义。

其次,《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监控中可以看出,小王鉴定了自己价值5000元的金项链。构成不当得利。

自己有权要求小王返还金项链。可他却说金项链弄丢了,就应该赔偿自己金项链的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自己有发票,证明这条项链价值5000元,小王就应该赔偿自己5000元。

2、小王委屈地说,他只是无意中捡到那条金项链。

他没想到有人会把真的金项链遗失,所以他随手丢进衣兜里,谁知道那么倒霉,衣兜又烂掉了,导致金项链也丢了。

在这件事情上,他没有任何错误,凭什么要求他赔偿损失?

3、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拾到遗失物,应该交给公安或者失主本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小王拾到金项链时,应该及时通知失主领取。即便他不知道失主是谁,无法通知到。他也应该把金项链交给公安等部门,而不是揣进自己衣兜里。

其次,小王没有妥善保管金项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王捡到金项链之后,没有交给有关部门。以至于金项链灭失,他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小王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小美赔偿5000元金项链的损失费。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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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无涯

无涯

6
2024-11-10 09:28

不管是真事还是故事都很有教育意义,那些指望天上掉钱的该醒醒了

小疯汇

小疯汇

简单学习,简单实践,简单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