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活着你不管,去世后跑来争遗产,是何道理?”北京,一男子因与父亲不和,便断绝了父子关系。34年后,父母相继离世,但留下了两套价值近700万元的房产,由妹妹保管,男子遂找到妹妹要求平分房产,妹妹加以拒绝后,男子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北京通州法院)
田老汉和龙大娘年轻时育有两儿两女。在外人看来,他们着实有福气,老了定能安享晚年。可实际上,老两口却因儿女满心愁苦。
田大江是家中长子,为人脾气暴躁,与田老汉如出一辙,父子俩人是一点就着,因此没少吵架,关系也愈发紧张。
终于,两人在一次激烈冲突后,打算就此断绝父子关系,还签订了相应的协议。
协议规定,此后双方毫无瓜葛,田老汉的生老病死,田大江无需负责。
签完协议后,田大江收拾行李,毅然离家而去。而那一年,正是1987年。
田大江的离去,让老两口伤心不已,消沉了一段日子。
但日子总要过下去,好在大女儿田秀娟勤劳善良,便主动承担起家庭重任。
“爸妈,你们放心,有我在呢。”田秀娟总是这样安慰着父母。她的孝顺和担当,让弟弟妹妹们都十分敬重,家里的事都听她安排。
这一年,三妹去世,田秀娟又将外甥女接到身边来进行照料。
时光飞逝,岁月如梭,在大女儿的操持下,田家人又和和气气地度过了许多年。
期间,田老汉卖掉一套房子,把钱分给了儿女和外孙女。
03 年时,田老汉离世,在料理完后事后,田秀娟便将龙大娘接到自己家进行照料,而父母的一套房子则用于出租,租金分给弟弟和外甥女。
又过了18年后,龙大娘也去世了。田秀娟和弟弟刚办完丧事,离家 32 年的大哥田大江就突然回来了。
“这房子我有份,我要继承父母的房产份额和租金收益。”田大江一进门就大声说道。
田秀娟气得满脸通红:“你还好意思回来?当年签了断绝关系协议就走了,这么多年对父母不管不顾,现在来要遗产?爸走的时候你在哪?妈刚走你就来争财产,你不觉得羞愧吗?”
“哼,我是长子,我就有继承权。”田大江毫不退让。
两人争吵不休,不欢而散。之后,田大江多次找田秀娟要求分遗产,都被拒绝。
两年后,在又一次被拒后,田大江一纸诉状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母名下房产份额、出租收益和已售房屋的售房款。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1、对于34年前田大江同父亲签订的断绝关系关系的效力如何?
首先,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这种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
因此,田老汉和长子田大江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是无效的。
无论协议如何约定,田大江作为田老汉的儿子,仍然对父亲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但从本案看来,田大江从未履行过赡养义务。
2、田大江又能否继承父母身后的遗产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田老汉和龙大娘去世后,他们的两儿两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都有权继承他们的遗产。
如果田老汉或龙大娘在生前立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但本案中未提及他们立有遗嘱,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田大江享有继承权。
3、继承权并不会因田大江未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加以剥夺。
法定继承权利的行使主要是依据身份血缘关系而拥有的。
继承权利并不以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显然,对于田大江来说,其在法律上仍有继承权,但他多年来对父母不管不顾,未尽到赡养义务,可能面临着只能获得较少份额的情况。
4、法院的意见很明确。
对于涉事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因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当归为无效。
田老汉和龙大娘未在生前留下任何遗嘱,故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田大江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因田秀娟和其他两位弟弟妹妹对老人赡养较多,理应多分。
而田大江从未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应当予以少分。
有人说,这样很不合理,田大江简直是空手套白狼。
但也有人认为,法律这样规定具有其合理性,虽然田大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让人愤慨,但毕竟血浓于水,希望他能够心有愧意,迷途知返!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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