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烟台条约》 《烟台条约》,亦称《滇案条约》或《芝罘条约》,是1876年(

东海小白花 2024-10-30 10:38:51

中英《烟台条约》 《烟台条约》,亦称《滇案条约》或《芝罘条约》,是1876年(光绪二年)9月13日清朝与英国在烟台签订的一项不平等条约。以下是该条约的主要内容: 1. 昭雪滇案: • 中国向英国偿款银20万两。 • 中国派出使大臣带国书前往英国,对滇案表示“惋惜”。 • 云南当局应与英国所派官员商订滇缅来往通商章程。 • 自1877年起,以五年为限,英国派官员驻云南大理或其他相宜地方,察看通商情形。 • 英国保留由印度派员赴云南的权利。 2. 优待往来: • 涉及驻京大臣及各口领事官与中国官员彼此往来之礼以及两国审办案件各官交涉事宜(具体条款未详细列出)。 3. 通商事务: • 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 • 准许英商船在沿江的大通(铜陵大通镇)、安庆、湖口、沙市等处停泊起卸货物。 • 各口租界免收洋货厘金。 • 新旧通商口岸尚未划定租界者都要“划定界址”。 4. 另议专条: • 英国可派探路队由北京经甘肃、青海或四川等地进入西藏,或由印度进藏。 该条约的签订结束了“滇案”,但也使得英国获得了更多的侵略权益,进一步扩大了其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并为其入侵中国西南边境和西藏地区提供了便利。这一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受到了严重损害,是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0 阅读:4
东海小白花

东海小白花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