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68岁男子在家售卖中药饮片,却遭同行举报。卫健局上门调查后,发现男子未取得执业许可证,认定男子行为违法,对其处以罚款444554元、没收违法所得40414元。男子不服辩称:我这是中医养生,所售卖的都是农副产品,并非中药!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桓台县法院)
黄鑫的父亲是名“赤脚医生”,在父亲的影响下,黄鑫从小就对中医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药学专业毕业后,虽然黄鑫专业知识还算扎实,不过并没有通过中医医师的考试。为了能顺利考证,又能保证收入,黄鑫就在家中,开始售卖一些中药饮片。
没想到,黄鑫的举动被同行看在了眼里,并向卫健局进行举报。卫健局来到黄鑫的家中进行检查,发现黄鑫并没有相关执业许可,另在家中搜出蒲公英、花椒等中药饮片。
卫健局工作人员当场对黄鑫做出处罚:罚款444554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0414元。
黄鑫不服,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有关部门依法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认定黄鑫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对其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
黄鑫又将卫健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并提出以下理由:
黄鑫虽然没有通过中医医师的相关考试,不过已经正式报考,相关信息可在网络上查询。
根据《中医药法》十五条规定的解读,民间中医无证行医,是在依法为参加确有专长考核做准备,是法律规定的参加考核的必要条件,完全是依法行医。
另黄鑫所售卖的均为农副产品,也没有进行诊疗活动,收取的费用为农副产品的成本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综上,黄鑫既然没有进行诊疗活动,故卫健局对其做出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卫健局辩称:
接到举报后,工作人员来到黄鑫家中调查,在黄鑫家中发现诊疗记录、何种中药饮片,与举报内容相吻合。另查明,黄鑫虽然已经报考相关考试,不过并没有取得任何许可证。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黄鑫在家中无证开展诊疗活动,构成违法。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卫健局对黄鑫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之处。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黄鑫是否违法开展诊疗活动。
法院审理时查明,黄鑫未取得相关医师证,在家中有偿售卖中药饮片,应视为开展了诊疗活动,已经构成违法。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2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本案中,黄鑫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售卖中药饮片,共获取违法所得4041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黄鑫的所有诉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鑫负责。
对此你怎么认为?
柳剑
没问题,该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