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失导致脑瘫6年艰难维权获赔166万

云南立刻谈 2024-10-27 13:12:03
2002年6月9日14时,怀着就要做母亲的喜悦心情,原告的母亲李某临产入住某市妇幼保 健院接受医 疗服务,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被告医院的医务人员严重违规,不按常规履行医护职责,造成原告陈XX重度脑瘫、痉 挛型、四肢瘫合并智力低下、语言障碍、视力损伤、头小畸形的严重损害后果。 经广西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对该起医 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一 级乙等医 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原告方认为市妇幼保 健院不依诊疗规范,并失职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使原告及其父母亲在经济、精神均造成严重损害,依法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故要求医院赔偿其已发生的医 疗费201148.22元,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 疗费、后续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391542.1元。 被告医院不服广西医学会的医 疗事故鉴定,某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了中华医学会对该案再次作出鉴定,中华医学会于2005年7月14日作出《医 疗事故鉴定书》,认为医方对陈XX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 疗过失行为: 1、当产妇继发宫缩乏力致第 二产程延长时,医方未及时查找第 二产程延长的原因,亦未及时结束分娩,致胎儿长时间宫内窘迫; 2、第 二产程期间多次延长出现胎心异常,提示胎儿宫内窘迫,医方未能认识并及时处理,相反却错误使用氨茶碱、持续加大催产素点剂量、并使用催产素合谷泬位封闭; 3、在第 二产程延长、胎心多次异常的情况下,上级医生未及时到场; 4、产程记录不及时,观察不详细,如未观察后羊水性状、阴 道检查的项目不全(如胎方位)等。上述医 疗过失行为违反了产科诊疗的基本原则,与新 生儿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及其导致脑性瘫痪,ji重度智力低下的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为一 级乙等医 疗事故,医院方承担完全责任。 某中院一审判认定患者出现的严重脑瘫与医方在患者母亲分娩过程中出现胎儿窘迫,继发性宫缩乏力,第 二产程滞产情况处理不及时有因果关系,其损害后果完全由医 疗过失行为造成。 并依法判决:被告某市妇幼保 健院赔偿原告陈XX医 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662,408.92元。 (本案例仅作分享,有疑问可后苔,图源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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