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继承房产还要证明我妻子有没有出轨?”河南郑州,一男子在妻子去世后,想

沛山评生 2024-10-24 11:33:48

“太奇葩了,继承房产还要证明我妻子有没有出轨?”河南郑州,一男子在妻子去世后,想要将其名下的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岂料,当他带着材料去进行公证时,公证处竟要求提供一份“妻子无非婚生子女”的证明,男子大怒,认为这是对妻子的侮辱,遂一纸诉状将公证处给告上了法院。 (来源:西瓜视频) 医院病房中弥漫着悲伤的气息,在妻子弥留之际,郭春伟紧紧握着妻子的手,眼中满是痛苦。 “你一定要好起来啊。”郭春伟轻声呢喃着,然而妻子却陷入了昏迷。 郭春伟与妻子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日子过得平淡却幸福。 他们虽不富裕,但相互扶持,感情深厚。可没想到,妻子突发恶疾,郭春伟不惜倾家荡产为妻子治疗,却还是没能留住她的生命。 处理完妻子的后事,房产继承问题让郭春伟犯了难。 这套房子是郭春伟夫妻二人共同花钱购买的,可房产证上只有妻子的名字。 按照法律规定,妻子的遗产,郭春伟、郭春伟的岳父母以及女儿都有继承权。 郭春伟找到岳父母,诚恳地说:“爸妈,我和她一起生活了这么多年,这房子也是我们辛苦攒钱买的。我想把房子留下来,以后也有个念想。” 岳父母看着悲痛的郭春伟,叹了口气:“我们知道你们感情好,这房子你留着吧,我们放弃继承。” 拿到岳父母“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后,女儿也积极配合办理手续。 本以为事情会顺利进行,可在公证处,郭春伟却被浇了一盆冷水。 工作人员告诉他:“你还需要提供一份证明,证明你妻子在婚内没有非婚生子女。” 郭春伟瞪大了眼睛,愤怒地说道:“这是什么无理要求?我们夫妻这么多年一直恩恩爱爱,怎么可能有这种事?这不变相地说我老婆出轨了吗!你们这不是故意刁难人吗?” 工作人员耐心解释道:“这是为了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如果有人突然冒出来说是你妻子的非婚生子女要求继承遗产,那会很麻烦的。” 郭春伟只好无奈地离开公证处,他决定去社区试试能否开具证明。 可社区负责人果断拒绝:“这种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明我们不能开。” 郭春伟陷入了绝望,他觉得自己被推到了一个死胡同当中,进退不能。他认为这完全是公证处在刁难人。 于是,郭春伟一纸诉状将公证处告上了法院,他要为自己的权益抗争,要求取消这个荒唐的要求。 那么,对于本案又应如何评价呢? 1、诚然,公证处这一出发点是好的。 《民法典》规定,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公证处要求郭春伟证明妻子无婚内非婚生子女,是为避免潜在的继承纠纷,防止后续出现非婚生子女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法律问题,有一定的职业谨慎性在里面 ,理论上有其合理性,但实际操作中会给郭春伟带来极大困扰 。 而且,对于这个莫须有的东西,也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伤害郭春伟的情感。 2、显然,郭春伟作为合法配偶,在妻子去世后依法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包括房产中属于妻子的份额 。 但公证处的要求使他陷入两难境地,他无法提供一个自己认为不存在事实的证明,导致房产过户受阻,其对房产的合法继承权难以顺利实现 。 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具有审查公证材料的义务,确保公证材料的真实有效。 本案中,郭春伟提供的相应材料,足以证明其具有继承房产的资格。而对于其妻子存在非婚生子女的情况,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本系子虚乌有。 让郭春伟去证明一个几乎不可能存在且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缺乏可操作性和人文关怀,这种要求过于机械,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感受 。 公证处以此为由而拒绝为郭春伟办理公证,实属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郭春伟无须提供上述证明,由公证处配合郭春伟办理过户登记。 那么,就个人而言,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要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也即如果有人主张是郭春伟妻子的非婚生子女并要求继承遗产,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而非要求郭春伟去证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况 。 公证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在没有合理怀疑和证据线索的情况下,不应将举证责任不合理地强加给继承人 。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律常识全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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