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真心相处,这不是嫖娼!”河南,一男子在出差过程中,花了500元同陌生女子发生关系,男子因涉嫌嫖娼被警方予以了拘留10日,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事后,男子不服,认为自己同对方是真心相爱的婚外情关系,遂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来源:裁判文书网) 宋春刚,一个普通的职场人,出差途中与柳某相识。 他们的故事,究竟是真情的悄然绽放,还是违法交易的隐秘伪装?那关键的 500 元,是同情的慷慨相助,还是不可言说的违法筹码? 事情还要从警方侦破的一起介绍卖淫案说起。 事发当时,柳某因涉嫌卖淫被警方抓获,在查看柳某微信收款及聊天记录过程中,警方意外发现宋春刚的转账记录。 随后,警方经对柳某询问,得知这是其接待众多的一位“客人”之一。 就这样,警方通过技术手段联系上了宋春刚,并依法对其进行了传唤。 宋春刚在到达公安机关后,对其同柳某发生关系且向其转账5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警方随后依法认定宋春刚构成嫖娼违法行为,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依法处以拘留10日,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 对此,宋春刚坚决不服,他认为自己同柳某顶多算婚外情关系,根本就不是嫖娼,两人是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后互有好感,然后才发展成为恋人的。 至于给柳某的500元,是看柳某是家庭主妇还要带孩子,很是辛苦,所以基于同情才给予的生活帮助,不是嫖资。 综上,宋春刚认为他的行为不成立嫖娼,警方的处罚有误,遂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那么,对于本案又应如何评价呢? 1、警方对宋春刚的处罚具有相应的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宋春刚与柳某发生了性关系且有 500 元的转账记录,柳某还被认定为卖淫女且指认了宋春刚是其“客人”之一。 从这些情况来看,警方依据该法条对宋春刚处以拘留 10 日,并罚款 5000 元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性处罚标准的 2、宋春刚声称与柳某是婚外情关系且 500 元是生活帮助费用,但他很难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说法。 显然,从事实上来看,宋春刚是在出差期间通过微信搜周边与柳某取得的联系。 双方原来互不相识,不论他们在微信聊天中如何表白,但双方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聊到发生性关系并商量好500元价格,然后双方见面并到宋春刚的租住处发生关系,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而且从事后的情况来看,双方再无交往,显然他们的行为属于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符合卖淫嫖娼行为的特征。 换句话说,如果他们是正常的恋爱关系,通常会有更多情感交流和相互了解的过程,而不是简单的金钱往来。 3、法院的认定很明确,宋春刚的行为就是嫖娼。 宋春刚与柳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发生关系并存在转账 500 元的行为,从行为特征和交易情况来看,符合嫖娼行为的认定标准。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0日并罚款5000元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均对宋春刚的诉讼请求予以了驳回。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文中人物为化名)
“我们是真心相处,这不是嫖娼!”河南,一男子在出差过程中,花了500元同陌生女子
沛山评生
2024-10-22 15: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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