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涉外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
本案申请人为大陆一家银行(债权人),被申请人分别为福建一家电子科技公司(主债务人)、福建一家工贸公司(抵押人)以及两名台湾居民(保证人)。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2299万元,抵押人以其名下房产为主债务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债权人依约发放借款,但主债务人及保证人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及保证责任。债权人于2017年5月向厦仲提起仲裁,主张由主债务人清偿借款本息,并由抵押人及保证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裁决结果】
仲裁庭于2017年8月作出裁决,认定主债务人应向债权人返还借款本金2299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且三保证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于2017年8月8日即作出裁决书,并于2017年8月21日即送达至两名保证人,台湾新竹地方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裁定,对该送达程序予以认可,对裁决结果亦予以认可与执行。这也是厦仲裁决首获台湾法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