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莱西市##月湖公园#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
凡桃说趣
2024-10-16 00: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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