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涉外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为中国籍公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及四名南非籍公民共同于2011年6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四名南非籍公民将共同出资设立的注册于南非的一家矿藏公司100%的股权转让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作为见证人,确认本协议各方签字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不便时可委托被申请人代为办理相关转让事项。同时,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先暂时代为持有该家矿藏公司70%的股份。《股权转让协议》还约定,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中国法律。
申请人向厦仲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解除该代持委托关系,并请求被申请人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将股权变更至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称,本案应适用标的物所在地南非的法律而认定合同无效。另外,被申请人还认为仲裁庭因拒绝申请人因新冠肺炎导致的延期开庭申请程序违法。
【裁决结果】
2021年2月5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肯定案涉合同的效力,并驳回了被申请人在程序方面的异议,最终确认委托代持关系解除,要求被申请人应协助、配合申请人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裁决作出后,申请人依《纽约公约》向南非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2022年11月21日,南非西开普高等法院对该裁决予以承认。
在涉外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法律适用是最常面对的问题之一。原则上,争议的适用法应以当事人约定为优先,但特殊情况下,仲裁庭亦会综合考虑执行地的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以避免在域外执行时受到阻碍。
本案合同约定适用法为中国法,但案件标的为位于南非的公司股权,考虑到执行标的的特殊性,亦为了尊重南非的司法主权,仲裁庭对中国法和南非法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共利益均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