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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嫖的下场!”湖南株洲,一28岁男子考公结束后,因心情不佳,便通过微信找到

“这就是嫖的下场!”湖南株洲,一28岁男子考公结束后,因心情不佳,便通过微信找到一个女孩并花800元进行嫖娼,岂料5个月后,警方上门找到男子将其带走,原因是他因涉嫌同未满14周岁女子发生关系,成立强奸罪。

(来源:大风新闻)

事发之前,陈兴超在亲戚的安排下,来到了株洲当地一家酒店全力复习公务员考试。

考公结束后,陈兴超在亲戚家庆祝之下喝了酒。回到酒店后,因同女友关系不佳,心情很是低落,便拿起手机聊起了天。

陈兴超通过微信上搜索“附近的人”,搜到一个女子,在双方聊天过程中得知对方可以提供特殊服务,陈兴超便立马来了兴趣。

在谈好价格后,对方称生理期不方便,遂叫来另一个女孩叶某并发送照片。

20分钟左右,叶某来到陈兴超居住的酒店,两人发生了关系。

5个月后,陈兴超在家中遭到警方上门抓获。

原来,因该卖淫团伙内讧,被警方一网打击。

经犯罪分子招供,他们曾在株洲地区组织过卖淫,而且还提供了与嫖客相应的聊天收款及支付记录。

警方据此拔出萝卜带出泥,才发现了陈兴超的嫖娼行为。

而且这还不算完,由于与陈兴超发生关系的女子叶某在当时不满14周岁,他的嫖娼行为不仅仅是治安违法行为,更涉嫌强奸犯罪。

很快,陈兴超因涉嫌强奸罪被检方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陈兴超明知叶某可能是未成年人,未尽到核实义务的情况下,不考虑她是否是幼女,就与其发生关系。

陈兴超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陈兴超的父亲认为,儿子在事发当时已经问了叶某的身份,叶某表示她是大学生,已经17周岁,而且当时还画了妆,穿了高跟鞋,根本就看不出来她是幼女。

根据医院的检测证明显示,叶某身高1.48米,体重34.5kg,在和陈兴超发生关系时还有25天满14周岁。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本案呢?

1、首先,陈兴超以金钱为交易同叶某发生关系的行为系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简单来说,嫖娼违法,但一般不犯罪,不涉及判刑的问题。

2、但在本案中,陈兴超嫖娼的对象偏偏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此性质就不一样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14周岁以下的幼女而言,法律默认是没有性同意权的,故而无论其是否自愿,只要行为人明知其未满14周岁,还与之发生关系,就一律构成强奸。

注意,在这里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这里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明确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对方为幼女的情形。

在本案中,尽管陈兴超声称不知叶某实际年龄且叶某有欺骗行为,但法律对涉及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更强调行为人的谨慎注意义务。

陈兴超在与陌生人进行性交易时,应尽到更高的核实年龄等关键信息的责任,不能仅因不知而免责。

所以最终,恐怕陈兴超难以全身而退,当然,最终的结果还要以法院判决为准。

3、对于叶某而言,其小小年纪就靠出卖身体敛财,同样涉嫌违法,依法对其予以治安处罚。

对于叶某身后的那群组织介绍者而言,他们的行为可能会涉嫌介绍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对于叶某来说,她本应在学校接受教育、健康成长的年纪,却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沼,实在令人痛心。

而对于陈兴超而言,其因一时欲望难以进行抵制,不仅断送了前程,还最终让自己深陷囹圄,也同样发人深思。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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