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刑满释放后,因有“前科”,找工作,需向单位告知受过刑事处罚,一直就业不

我天哥 2024-09-26 19:03:52

重庆,男子刑满释放后,因有“前科”,找工作,需向单位告知受过刑事处罚,一直就业不了,因此诉讼至法 院,要求除消自己的前科记录,法 院是这么判的!

孙有道,18周岁时,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5年,刑满释放后,因有“前科”,找工作,需要向单位告知受过刑事处罚,一直找不到工作。

无奈之下,他诉讼至法 院,要求除消自己的犯 罪记 录。

此事,在法律上如何解读?

根据《刑法》第 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 期徒 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 罪记 录予以封存。犯 罪记 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 罪记 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即我国实行的“前科报告制度”。前科报告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对社会造成危害。

由于前科具有法律评价(累犯和再犯)和社会评价(资格限 制)双重属性,一旦报告前科,就会面临社会评价——资格的剥夺,

如剥夺从事公职人员的权利等,这是法律对犯罪人员曾经践踏和蔑视法律的回应。受此限 制,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时将遭到一定的阻碍。

我国的“前科封存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下犯罪后,法律给与的特殊关怀,避免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使他能够平等地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真 正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但是,前科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仅仅 限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 期徒 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且该制度还需进一步的完善与细化。

除上述两条规定以外,我国法律暂无其他前科方面的规定。即我国暂时没有前科消灭制度。前科不可消灭。

法 院蕞终判决不予支持,驳回诉求。

。前科不可消灭。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来说,犹如挥之不去的梦魇!因为它会影响刑满释放人员的生活和就业。

有人说,当刑满释放人员“浪子回头时”,请别冷眼相待!,应酌情给与机会。

也有人说,有的人到老都没有前科,但一辈子做尽了坏事。

还有人说,如有前科不应该牵连子女就业,有前科不一定一辈都是坏人,法律是有温度的,太绝 对了,过失犯罪呢?应当加以改正。

此事,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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