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一女子因为金手镯发黑,便来到金店清洗,可是店员发现女子的金手镯不是在店

运良说是非 2024-09-19 00:08:45

河南新郑,一女子因为金手镯发黑,便来到金店清洗,可是店员发现女子的金手镯不是在店里购买的,因为克重不对,而且这个金手镯是假的。女子懵了,因为这个金手镯是她花了2万多元购买的。女子怀疑当初购买时,被店员调包了,所以报警。 (案例来源:) 孟小梅的金手镯有点发黑了,由于金手镯孟小梅一直戴在手上,所以看起来有点发黑。 这个金手镯是孟小梅在2023年2月份,花了2万多元在某品牌店购买的,当时这个金手镯有30多克重。 眼见金手镯发黑,所以孟小梅带着当初的发票来到品牌店,准备让店员帮自己的金手镯进行清洗。 可是店员却发现孟小梅的金手镯与发票上的重量不相符,因为发票上是30多克重,而金手镯上秤才只有20克重。 虽然发票上是写的品牌店的名称,但接待孟小梅的店员认为,孟小梅的金手镯很有可能不是在店里购买的。 但是孟小梅坚称自己的金手镯就是在这家品牌店购买的,因为发票是这家品牌店开具的。 可是店员却对孟小梅说,虽然孟小梅的金手镯上有999的字样,但没有钢印,很有可能是假的。 听说是假的金手镯,孟小梅懵了,自己很信赖这个品牌,当初花了2万多元,怎么就购买了假的金手镯呢? 左思右想后,孟小梅认为就是这家品牌店的店员给自己调包了,因为自从购买了这个金手镯后,她一直戴在手上,从未放下,所以家人朋友调包几乎不可能。 而且孟小梅还回忆起了一个细节,当时接待自己的店员,没有直接将金手镯给自己,而是绕了一圈之后,才将金手镯交到自己手上,也许在那个过程中她就调包了。 孟小梅很气愤,自己花了2万多元的真金白银,得到的却是假的金手镯,孟小梅愤而报警。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如果孟小梅所说属实,调包的店员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是指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合法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盗窃他人财物达到一到三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会被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孟小梅所说属实,她花了2万多元购买的金手镯,在2023年2月份,被当时接待她的店员调包了,那么这名店员当然构成了盗窃罪,需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这名店员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孟小梅有权要求这名店员将犯罪所得归还。 2、孟小梅有权要求归还金手镯。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如果警方调查查明,果然是当初接待孟小梅的店员调包了金手镯,那么这名店员涉嫌盗窃罪,孟小梅有权要求这名店员归还自己的金手镯。 如果这名店员已经将金手镯变卖了,没有能力归还,那么这家品牌店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换言之,孟小梅可以向这家品牌店索赔吗? 3、这家品牌店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孟小梅作为消费者,花了2万多元购买的却是假的金手镯。这家品牌店显然是侵犯了孟小梅公平交易的权利。 虽然调包的是接待孟小梅的店员,但店员是品牌店聘请的,那么品牌店就应当起到监管的责任。 现在孟小梅在这家品牌店得到的却是假金手镯,那么品牌店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孟小梅可以直接向这家品牌店索赔,要求它赔偿自己等价的金手镯。(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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