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涉外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
2013 年11月21日,一中国籍居民(被申请人一)、其妻子(被申请人二)以及七家公司(被申请人三至九)因经营需要向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并向申请人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月利息按 2.8%计算,同时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厦仲仲裁。申请人于同日向被申请人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交付5000万元借款,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各被申请人亦出具《收据》确认收到5000万元借款。其后,被申请人方未归还申请人款项,申请人于2020年8月向厦仲提起仲裁,主张由九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并按月利息1.5%计付利息。
【裁决结果】
仲裁庭最终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裁决,认定九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产生的利息。
2021年3月,因被申请人一移居美国洛杉矶,申请人向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方以其未收到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以及申请人未能提交足够证据为由,申请不予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对此,美国法院确认了厦仲对被申请人一的送达程序符合正当程序要求,并承认与执行了相关裁决内容。这也是厦仲裁决首次获得美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对于无法成功送达仲裁文书的当事人,传统的做法是通过“公告送达”,即将需要送达的仲裁文书内容登报,满足公告期限后视为送达。然而,公告送达的弊端也十分明显:其流程较长,且一定程度上与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原则相冲突。
本案中,厦仲在无法正常对被申请人一进行送达的情况下,采取“拟制送达”制度,大大加快了仲裁程序的推进,而本案裁决也最终得到了美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