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一男子多次诱骗邻居家智力障碍的老母亲发生关系,其中一次被邻居逮了个正着,邻居盛怒之下持棍殴打男子,谁知隔了几小时后,男子竟突然死亡了。后检察院以邻居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了公诉。法院这样判!
(来源: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男子王某自从妻子去世后,便独自一人生活,可能是常年孤身一人,使得他在看到邻居张某的母亲时,眼中时不时地露出淫邪的目光。
张某的父亲早逝,母亲又自幼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所以张某就承担起了照顾母亲的责任。
由于张某还需要赚钱养家,所以白天的时候,都会安排好一切,然后将母亲放在家中,独自外出打工,晚上回来照顾母亲。
王某就抓住张某不在家的机会,偷偷将张某的母亲骗至家中,与她发生了多次关系,然后又将张某的母亲送回了家。
张某对这一切并不知情,直到有村民撞见王某的行为,并通知张某后,张某才对王某恨之入骨,甚至多次在公开场合扬言要做掉王某。
可王某并没有当回事,他知道张某不敢这么做,否则就没人照顾其母亲了。
事发当天早上6点多,张某并没有外出工作,他请假在家休息一天。当时张某正躺在床上,突然听到了屋外有动静,于是起床打开房门一看,发现王某正拉着母亲往屋外走去。
张某立即大声呵斥,而王某则撒腿就跑。张某没有追,而是将母亲带回卧室后,又继续睡觉去了。
半个多小时后,张某睡醒看到母亲不在家中,于是四处寻找,最终在经过王某家门口时,听到了异样的声音。
张某一怒之下,强行踹开了王某家的门,发现王某正脱了裤子趴在母亲身上,于是抄起一旁的木棍,往王某的背上猛砸了几下。
王某受伤后一边穿裤子,一边求饶,但张某此时已失去理智,他不顾王某的求饶,继续用棍子殴打王某,直到有邻居听到动静前来阻止,王某才得以逃脱。
后张某给母亲穿上衣服,将其带回了家。然而谁也没想到,当天下午,王某就被邻居发现死在了家中。邻居怀疑是张某干的,于是报了警。
警方介入后,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后,并对王某进行了尸检。经鉴定,王某的右侧肋骨有6根骨折,死因是钝性外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张某对于王某为何死亡并不知情,他承认是打了王某,但并没有要杀害王某的意思,只是在看到王某欺负母亲时,一时气愤教训了王某,所以希望法院能轻判。
不过,张某的辩护律师坚持认为,张某行使的是无限防卫权,是无罪的。
理由一:张某的母亲自幼智力残疾,没有性防御能力,王某明知这一点,却多次与张某的母亲发生关系,甚至在张某警告过后,仍未收敛,这是强奸行为,且情节恶劣。
理由二:张某在发现王某正在侵犯其母亲时,持木棍殴打制止王某的恶行,这属于无限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张某应当无罪。
但检察院却辩称,张某救助其母亲的过程应当分为两个阶段来分析:
第一个阶段,王某与张某的母亲发生关系时,张某持木棍殴打王某阻止其恶行。
在这个阶段,可以视为无限防卫阶段。张某即便打死打伤王某,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个阶段,王某受到张某攻击后,已经放弃了对其母亲实施侵犯的行为,一直在求饶,但张某却持木棍继续殴打王某,直至邻居前来阻止。
在这个阶段,张某已经没有了无限防卫权,他出于个人愤怒情绪而殴打王某,致王某伤重死亡,故应当承担责任。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在于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张某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用木棍殴打的方式阻止了王某的不法行为,这是具有防卫性质的。
但是当王某结束侵犯行为,且已经求饶的情况下,张某继续殴打无还手之力的王某,这已经超出了防卫的范畴。
因此,检察院采用分段式分析张某的行为,并没有问题。张某的后续行为,明显是出于愤怒和报复的伤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由于张某的殴打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王某本身亦有过错,可以减轻对张某的处罚。
本案中,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本案是因为王某侵犯张某的母亲在先所致,故王某对本案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同时,在案发后,张某积极对王某的家属作出了赔偿,且取得了谅解书。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