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说离婚冷静期的这个理由,实在妙极了
近日民政部修订《婚姻登记条例》的话题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全网热议中,昨晚民政部官员对设置离婚冷静期谈了官方的看法。
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设置“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规定,也是根据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减少冲动离婚或草率离婚。
说实话,对离婚冷静期我写过很多文章,我一直揣度认为“减少冲动离婚或草率离婚”是离婚冷静期的可能原因,这次民政部官员正式确认——离婚冷静期就是为了“减少冲动离婚或草率离婚”。一锤定音。
网络大V“风的节奏吹”对此认为:“减少冲动离婚或草率离婚,那么同样要减少冲动结婚或草率结婚才对,不然婚姻自由在结婚和离婚上不平衡。”笔者认为,吹老师的说法叫辩证法,一分为二。
此番民政部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加进离婚冷静期的内容,做法没有错,因为民法典有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必须遵循民法典规定,民政部在婚姻登记的办理上加上离婚冷静期,无可厚非,天经地义,合法合规。
但问题是官方今天亮出来离婚冷静期的意义和价值,笔者也必须就此探讨探讨,唠叨唠叨。
关于冲动离婚的比例,我们来看一个数据。2020年,全国人大代表(前)、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芈月传》的作者蒋胜男建议,删除民法典草案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条款。她认为,“离婚冷静期”以个案强制全体,容易造成更多社会问题。冲动离婚只占5%,成年人可以自己负责,后悔还可复婚,无需法律救济。
蒋作家长期关注离婚冷静期,也做了很多调查分析,其对冲动离婚比例的说法是比较权威的。就笔者长期的法律实践看,冲动离婚是非常罕见的。因为冲动离婚,然后后悔的情况我没见过一个。后悔离婚财产分少了的,有;后悔离婚的,真的没有。
我一直无法理解离婚冷静期的初衷,但官方既然堂而皇之告诉网民冷静期就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和草率离婚,我只能说这种说法太牵强,属于空穴来风、自说自话。
或许有人会说离婚冷静期并非中国的首创,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比如英国在《家庭法》中规定9个月到15个月不等的离婚反省期(也称离婚考虑期),“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自收到婚姻关系破裂的声明之日起两周内,法院将为其指定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让双方能够理性地思考自己的离婚诉请,期满后才能作出进一步判断”。
看起来英国的冷静期更长,照此中国的离婚冷静期还有很大的上涨空间呢。
但外国的就一定适用于中国?外国的路我们一定要学着走,跟着走?我看没必要的。真的这么做,那只能说邯郸学步,失其故行了。中国的国情就决定了,我国的离婚情形和西方国家的离婚是大大不同的,外国人的离婚很无所谓的,就和我们吃个萝卜青菜一样随意,中国的离婚会那么轻松吗?
经常离婚的朋友都清楚,中国的离婚除了法律层面的艰难外,更重要的艰难在于家内家外、社会的阻力、眼光,什么样的人都会评头品足、冷嘲热讽。这种氛围和西方国家的情况相同?所以说,在中国离婚是需要付出极大的勇气的,这种勇气用可歌可泣有点过,但这种勇气超越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是笃定的。如果你细细观察,你会观察出有离婚经历的人往往更能干出大事来,自古以来,大勇者能干大事。我等干不成大事的人,只能望洋兴叹。
所以我说,在我国离婚根本不需要在法律层面设置个冷静期,离婚的事家里长辈帮你冷静了,七大姑八大姨帮你冷静了,街坊邻居帮你冷静了,老娘舅帮你冷静了,社会舆论帮你冷静了,还何必画蛇添足再弄个离婚冷静期?很有脱裤子放屁之嫌疑。西方社会离个婚,没有那么多让你冷静的氛围的,这和我们国家的情况根本不同。
条条大路通罗马,但离婚的路只有两条,民政局协议离婚和法院诉讼离婚这两条路(没有“自动离婚”的路),法院诉讼离婚要打个二、三、四、五次,民政局离婚又要个离婚冷静期,想说离婚自由真不是那么轻松的。婚姻自由只是体现在结婚自由上,离婚自由的路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从律师业务角度看,离婚冷静期为律师倒是开拓了空间,离婚冷静期的不确定性,注定自愿离婚的夫妻不(少)选择民政局离婚的形式,而是选择法院打官司,在法院达成离婚协议的,那是不需要离婚冷静期的,一锤定音、斩钉截铁离婚,没那么多婆婆妈妈的程序了。选择法院诉讼离婚,无疑为律师创造了经济增长点。
至于说离婚冲动,真的冲动离婚了,再冲动复个婚就是了。真的是冲动离婚,那就必然会冲动复婚,你们又有什么可担心的?冲动离婚了,然后没有复婚,就说明不是冲动离婚,而是深思熟虑的离婚。这些逻辑,希望有关婚姻专家认真捋一捋,理一理,顺一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