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涉外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陆秋芬与新西兰工行订立《贷款协议》,借款294万新西兰元用于购买在新西兰的房屋,抵押物为其所购房屋。《贷款协议》约定适用新西兰法律。之后,陆秋芬未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新西兰工行在将抵押的房屋出售用于抵扣本金。
新西兰工行提起诉讼,要求陆秋芬归还借款本金545032.82新西兰元,并支付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 440561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中国法律判决陆秋芬归还新西兰工行借款本金545032.82新西兰元,并支付利息296407.77新西兰元,以及律师费等150450元人民币。陆秋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新西兰法律,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应适用新西兰法律。
人民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查明新西兰《商法和合同法》、《消费者金融与信贷合同法》、《财产法》。陆秋芬作为中国公民向外国银行贷款,是否履行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手续,并不影响涉案《贷款协议》效力。《贷款协议》约定借款逾期后,按逾期利率计收额外利息,符合新西兰《商法和合同法》、《消费者金融与信贷合同法》,合法有效。
新西兰工行向新西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查封陆秋芬、毛连森的财产,系以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利,不构成新西兰《消费者金融与信贷合同法》规定的压迫行为。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国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适用新西兰法律。当事人就借款合同关于利息约定的效力、银行是否存在压迫行为等问题存在争议。二审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出具法律意见书,查明新西兰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法庭上出示,充分听取当事人对新西兰法律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正确适用新西兰法律,认定合同效力和当事人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