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河南商丘,5旬男子将同村4岁女童骗到家中后,对其实施侵犯。虽然男子坚称是猥亵,但两级法院均认定是强奸且加重处罚。案发后,家长无法接受女儿受到的伤害,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男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那么在男子已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家属的诉求还能获得支持么?
(来源: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6日下午,50岁男子郭某将同村还有一个多月才满5周岁的女童小郭骗到家中,实施侵犯。
家长发现小郭身体出现异常后,立即报警求助。
因本案性质极其恶劣,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很快就根据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郭某。
4月8日、9日,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后,家长就带小郭到医院检查身体,医院诊断小郭为“惊吓、高热、夜惊”等,为此家长支付了医药费共计约1800元。
可郭某到案后坚称,其仅仅是猥亵,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未满14周岁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郭某的的行为符合强奸未满14周岁幼女的构成要件,且具有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加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也就是说,只要被害人不满10周岁,不论有没有造成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律都要处10年以上。
据此,2023年12月21日,法院认定郭某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一审宣判后,郭某以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为由,提出上诉,但被二审驳回。
虽然郭某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但其行为给小郭带来的伤害实在太大,导致小郭家长一直未能释怀。
为了给女儿小郭讨个说法,小郭家长写了一份诉状,并到法院对人面兽心的郭某又提起了民事诉讼。
小郭家长认为:
郭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强奸幼女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小郭才年仅4岁,却遭受这样的非人折磨,对小郭身心健康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对小郭的家庭也带来痛苦的影响。小郭原本是活泼可爱的女孩,现在却因郭某的行为,造成其整日沉默不语,日渐自闭,父母以泪洗面,对孩子心怀愧疚后果。
郭某丧尽天良,做出人神共愤的行径,其行为应当受到严惩,且也应当对小郭及其家长做出相应赔偿。
据此,家长主张郭某赔偿医疗费18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也就是说,家长索赔共计13600元。
郭某答辩称:其愿意赔偿,但只同意在其能力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其只承认是猥亵,不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到了这个时候郭某还是不认罪认罚。
那么法院会支持小郭家长的诉求么?
首先,《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具体到本案中,家长提交的病例、刑事判决书及郭某本人的陈述,可以认定郭某对小郭的强奸行为与小郭生病就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家长要求郭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于法有据。
其次,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小郭遭受郭某的侵害后,心理受到严重的创伤,对其今后的成长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该创伤是隐形的,长时间的,也不可能像身体上的伤害那样容易治愈,而是需要时间、需要心理辅导。
郭某对小郭造成的心理创伤是无法估量的。虽然郭某已经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对小郭造成的心理创伤根本无法得到弥补,因此,不能以郭某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忽视其对小郭造成的不可弥补的心理创伤,不能免除其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家长索赔9千元精神损失费合理。
最后,参照河南省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小郭家长所提交的相关支出凭证等证据。家长的的各项损失数额为:医疗费1784.99元、营养费80元(20元/天×4天)、护理费456.36元(114.09元/天×4天)、交通费酌定100元。即合计约2421元。
综上,法院支持小郭家长的诉求,判定郭某应赔偿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421元以及精神损失费9000元。
有网友认为,法院只判定郭某赔偿精神损失费9000元,实在太少了,判赔偿9万、90万元都不为过!
但也有网友认为,家长自己在起诉状中的诉求,就只是9000元,法院只能这样判。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