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吓人了!”广东阳江,网传一男子入住当地某酒店时,清晨不到7时,就有陌生人来敲门,并声称要来找其老婆、是来“抓奸”的。男子因害怕遇到抢劫,无论对方怎么劝说,都不愿意开门,并立即报警。网友们表示:千万别开门、这些人是来“碰瓷”的!
(来源:小政视频)
近日,陈先生(化名)到当地某海边景点游玩时,入住在某酒店的房间。可谁曾想,次日早上还没到7时许,门外就传来急促的敲门声,并让陈先生开门。
虽然陈先生当时是被吵醒的,但其防范意识很高,没有第一时间开门,而是先问对方是谁、什么事?
门外一名男子语气很凶的说:“我老婆是不是在里面?你们是不是昨天入住的?马上给我开门!”
陈先生一听就知道有诈,且还极有可能是抢劫的。 陈先生当时同意开门,但不是现在,要等其报警并等民警到场后才能给对方开门。男子一听就心虚了!
随后该男子就对陈先生说:“没事、没事!我就进来看一下,我老婆到底是不是在里面?”
但无论对方怎么劝说、如何大力敲门,陈先生就是不开门,并在开着扬声器的情况下,当面报警处理。
听到陈先生已报警后,门外之人开始语无伦次了,而且,还在假装打电话。但陈先生还是不愿意开门。
1、有多位网友评论称,自己也在其他地方入住酒店时,遇到这样的事。而且,理由也一模一样的。还好没有开门,当时没理他们,门外之人就自己走了,
也有网友猜测称,这就是“钓鱼抓奸”,但只要被他们钓到一个,就会有人因心虚而不得不花钱消灾。实际上,他们的目的就是想敲诈勒索,新型仙人跳!
还有网友质疑称,他们是怎么知道哪个房间有人入住的呢?大家心知肚明!难道酒店就没有责任么?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陈先生支付房费入住到酒店,酒店在陈先生入住期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住过酒店的人都知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酒店来该访人员是必须要登记并和客人核实的。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酒店就是违约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从这一点来看,酒店随便放人进来敲门,应当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即陈先生可要求酒店赔偿。
其次,所谓仙人跳,就是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恐惧心理时,不得不交付个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注意!构成敲诈勒索的前提条件之一,不论是故意制造的“仙人跳”,还是真的与他人配偶有染,都必须有这件事情发生。即事情必须要真实发生了。
诈骗是指行为人使用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等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的情况下,错误交付个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门外之人和房间内之人是没有任何关系,对方只是来“碰瓷”的,那么就应当以诈骗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诈骗:敲诈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无论是诈骗还是以敲诈勒索定性,处罚标准是一样的。即非法占有2千元以下治安处罚;以上是属于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陈先生入住酒店的信息,是谁提供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是不是有人故意向他人提供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故意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53条之1同时还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总而言之,如果是有人故意泄露陈先生个人隐私信息的,不仅侵犯陈先生的隐私权,且还构成违法,长期为之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大家都知道,早上6、7点还在睡觉时被人吵醒,这个时候人的防范意识最差,可这些人偏偏就是这个时候来敲门的,他们到底想干什么?细思极恐!
最后,希望当地主管部门查清此事!看看到底是谁泄露了客人的入住信息,这些人又到底是想干什么?
同时也希望各位网友们务必要以此为鉴。即遇到这种情况,无论对方怎么说怎么做,都绝对不要开门,且还应当和陈先生一样,第一时间报警方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