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产后大出血无血可用,血到底去哪了?

西南李军 2024-08-03 01:14:08
[吧唧R]2021年11月16日,柳某因停经39周4天,腹部阵痛5+小时,到A医院就诊。入院后,A医院对柳某进行了诊断、检查、产程监护等工作。 当日20:14分,柳某经正常分娩一活女婴。 [扶墙R]生产时,柳某阴 道流血量为300ml,分娩后,柳某持续出血,医院对柳某采取了系列救治措施。 [哭惹R]11月18日10:13分,柳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打卡R]A医院作出死亡诊断:1.羊水栓塞;2.DIC;3.失血性休克;4.心源性休克;5.急性失血性贫血ji重度;6.多脏器功能衰竭(脑、心脏、肺、肝脏);7.无张力性产后出血(特指子 宫收缩乏力引起的产后出血);8.急性肾损伤;9.心跳、呼吸停止;10.缺血缺氧性脑病...... 柳某死亡后,家属认为,医院在为产妇柳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对产妇病情未予以重视,抗休克治 疗不足,未采取积ji有 效的诊疗措施治 疗产妇的持续出血,由此造成了产妇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损害后果。于是便找到我们,希望在我们的帮助下,为逝去的人寻求一个公道。 [向右R]我们对病历资料进行评估以后,发现医院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于是便接受了委托。 [打卡R]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一R]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柳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对产后病情的观察、监测不到位;发生产后出血后,对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未及时启动产后出血急救方案,未按产后出血流程规范处理,相关抢救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备血、输血不及时,补充液体量不足)。 [二R]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柳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柳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A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原因力大小)为60-90o/o。 [三R]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柳某的诊疗过程中,诊断、分娩方式、产程监护等符合医 疗原则和诊疗规范;前期已尽到病情说明义务、取得被鉴定人柳某或者申请人明确知情同意的义务。 [四R]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柳某的诊疗过程中,还存在“病情沟通、告知不到位(病历资料中尸体解剖检验告知书)、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柳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打卡R]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对造成柳某死亡的后果,法 院酌情由A医院承担75o/o的赔偿责任,赔偿103019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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