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闻学刑法:"江西万年毛奇、李佩霞案"中的强奸罪认定问题】 1、已经热传好

老宋爱评 2024-08-02 05:17:41

【看新闻学刑法:"江西万年毛奇、李佩霞案"中的强奸罪认定问题】 1、已经热传好多天了,热度依然不减;连奥运会热点,都没盖其风头! 2、“吃瓜群众”之所以震惊,是因为“反差太大”:平时发表重要讲话、巡视指导工作,高高在上、义正辞严、一派正气;没想到电话里的真人这样猥琐… 也不禁令人浮想连篇:其它浓眉大眼的领导干部们,也是这般“满嘴仁义道德…”吗?太有损我们干部们伟大光明正确的高大伟岸形象了! 3、有网友感慨“抖音都成了开封府了”,女乡长父亲举报男县委书记、女博士揭发男叫兽、金融女自曝群交乱象、清华男举报直属领导… 这其实是好事:阳光才能防腐,正如楼道里上装了监控探头、小偷会变少一样! 就怕:抖音因为这项始料未及的超级有效功能,而把自己搞没了(享受其在米国的类似待遇了) 4、而最令人细思恐极的是:“无序的政治生态”和“官场潜规则”,上面没人,职位不升;要想进步,必先献身… 而这样的男县书记,又是怎么坐上这个位置的?背后有人吗?难道真的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来的? 难道正如网友所言:权力与艾滋病一样,只有三种传播途径:母婴、血缘、性?《中县干部》代代传,那真的还不如恢复“万恶的封建时代”的科举制度! 还能给有能力者、读书人,留下一点点咸鱼翻身的机会和奋斗的空间! 我们正常的、合法的、合规的干部选拨机制,到底是怎么样?又是什么规则? 【刑法问题】 直到“有关机关”给出官方通稿,该案的热议不会停歇,鉴于当前案情“真相”还没有查清,需要“让子弹再飞一会儿”,我们只好根据假定案情来讨论刑法问题 1、【假定案情之一】假设之后查明的案情是:男县委书记以推荐提干升职为条件,要挟女乡书记“你要是和我发生关系,我就提你做副处;如不答应,你就别干了”。则: (1)男县委书记是否构成强奸罪? (2)男县委书记没有实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规定的“暴力”手段,但前述要挟是否属于“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职场中,对于男上司、女下属之间,判断是否“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可否比照《刑法》第259条第二款的规定? 附:《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强奸罪】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女乡书记并不是真心同意,但权衡利弊之后选择同意,能够认定为“相互利用”,从而使男县委书记不构成强奸罪? 2、【假定案情之二】假设在男县委书记实施前述案情之一的要挟之后,女乡书记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但之后男县委书记没有如约给女乡书记提干。女乡书记因此要挟男县委书记“我手上有录音,你不推荐我,我就向监察部门举报你”。男县委书记恐慌,指令有关机关以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而将女乡书记留置。则: (1)女乡书记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滥用职权罪的教唆犯(未遂)? (2)男县委书记指令有关人员抓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3)相关人员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3、【假定案情之三】假设之后查明男县委书记不止搞了这一次,曾多次以推荐提干升职为条件,要挟多名女下属与之发生性关系,并且也给她们提了干。这些女下属并未举报。则: (1)男县委书记是否构成强奸罪? (2)男县委书记提干多名女下属,该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立法问题】 为了避免官场、职场、学场、金融圈、演艺圈这些复杂的“性交关系”“杂交关系”,是否可以修订一下《刑法》第236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体和对象,将前述情形都纳入其中、以犯罪论处?有何利弊? 附: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学人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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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丙丙

罗丙丙

2
2024-08-02 17:11

是的,大部分是满嘴仁义道德

老宋爱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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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