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妹妹玩儿!”男子去贵州贵阳出差,一下火车,就有大姐喊他去住旅馆,男子拒绝了。随后,大姐又说:有小妹妹玩儿。男子连连摆手,然后跟贵州的同事吐槽了此事。同事觉得这有损他们城市的形象,于是就告知了记者,记者暗访后,结果令人更惊讶!
(案例来源:深圳新闻网)
曹磊被公司外派贵州出差,坐了好几个小时的火车,憋得慌。
马上到站的时候,曹磊已经准备好行李,站在车门口了。
火车一到站,他立马下车,呼吸呼吸新鲜空气,就在这时,接他的贵州分公司的同事,打来了电话,跟他说路上堵车,晚到几分钟,让他先去火车站找个小店儿喝点东西,歇歇脚。
于是曹磊照办,可就在他寻找咖啡店的时候,突然过来两位大姐,问他:帅哥要不要住旅馆。
曹磊随口一问:多钱?
大姐:60到170不等。
曹磊摆手,一听价格,环境就不好。毕竟,人不识货钱识货。
大姐看到曹磊摆手,又悄悄跟他说:来我们这边住宿,有小妹妹玩儿哦,都是年轻小妹,任你挑。
曹磊吓一跳,怎么还有这服务,后来一想,也正常,都是为了生活嘛。
曹磊果断拒绝了,然后直奔咖啡店等接他的同事。
同事到了后,曹磊将火车站的事儿以调侃的方式跟同事吐槽:你们城市接待人的方式,挺别具一格。
同事听说后也跟着吐槽:哎,谁知道呢,都在火车站附近,太影响城市形象了,怎么着火车站都算是一座城市的窗口。
随后,同事也去火车站附近感受了一圈,确实有点过分了,他当机立断,将此事反映给了当地记者。
当地记者小李决定暗访这些旅馆,于是他假扮住宿的顾客,闯入这些城中村的小旅馆。
刚一进村儿,就有大姐拉他去住宿,询问价格后,小李又装作进去看房的样子,跟大姐屁股后头去看房。
半道上,大姐跟小李说:我们这儿有小妹妹玩儿,你要不要。
小李故意问:多钱一晚?
大姐:150到700不等。
随后,大姐立刻叫出来两位小妹,让小李挑。
这些小妹穿着相当暴露,说话语气嗲嗲的。
小李又问大姐:这会不会仙人跳呀?
大姐:现在都是法治社会,谁敢玩儿仙人跳呀。
其中一个小妹看出了小李的迟疑,说:哥,你要是嫌2楼不安全,我们可以去3楼,那儿安全。
就在小李问话间,进来一个男士,大姐立马又叫了两位妹妹,男士挑选了一个,随后两人进屋,没被挑选上的那个,立刻离开。
大姐追问小李要不要点一位。
最终,小李以住宿环境太差拒绝了。
然而,就在小李下楼离开的时候,看到这家旅馆门口坐着两位年纪稍大的大婶儿,看样子应该是放哨的。
小李继续往接到里面走,去暗访,这时又跑来一位大姐问:帅哥来我家,是不是刚才那家的姑娘没看上,来我家挑挑。
小李一边摆手一边继续往前走,发现整条街都是同样的经营模式。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组织卖淫的大姐,触犯了刑法。
《刑法》第358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旅馆组织卖淫的那两个大姐,将这些失足女笼络在一起,成为他们敛财的工具,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2、门口放哨的两个大姐,构成包庇罪。
《刑法》第362条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放哨大姐明知道卖淫嫖娼是违法犯罪,还去帮助他们,这就是妥妥的知法犯法。
3、卖淫嫖娼,影响社会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