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扶人的下场!”湖南湘潭,男子发现一骑车女子摔倒,赶忙下车将她扶起,谁知女子向男子索赔1000,还说自己是个好人,换作别人,会让他赔的倾家荡产,男子拿出行车记录仪自证清白,女子大喊:“你开的豪车,肯定是有钱人,赔我1000对,根本不算什么!”交警将男子的车辆拖走:“你有保险,没碰也要赔1000!”
(内容来自:百世记录馆)
付勇拍着自己脑袋,心里一阵后悔,自己干了件蠢事,真是窝囊至极!
原来,当他开车出去办事时,外面下起了大雨,事出紧急,付勇依然开车出门。
他降低了车速,生怕因为下雨,路面打滑,发生意外。
付勇观察着前方路况,他又往后视镜瞥了一眼,看见一名骑车女子不慎滑倒。
电动车瞬间失控,重重地压在了她的身上,女子想要出来,可是她挣扎了几下,电动车纹丝不动。
看这样子,靠她自己的力量想站起来有些困难。
外面的雨越下越大,女子和她的电动车躺在地上,视线不好,很可能会造成二次碾压。
付勇看着着急,赶紧将车停下,下车就朝女子走去。
他用力抬起电动车,从女子身上移开,然后把女子扶了起来。
正当付勇准备离开,女子突然变了脸色,抓住他的衣袖,说自己是被他撞倒的,要回家休息几天,他得给自己赔1000元误工费。
付勇一愣,自己好心扶起了她,不但没得到感谢,还被她这样栽赃陷害。
付勇气的大喊:你这人咋不讲道理?
有位交警正在附近,他注意到了这边的情况,立马走了过来。
女子情绪激动,说自己被付勇撞到,他得给自己赔1000元。
付勇刚想解释,话未说完,交警就把付勇的车拖走,将两人带回交警队进一步调查。
付勇向交警说明,自己没有撞到女子,是她自己摔倒的,自己只是出于好心,怕别的车辆对女子发生二次碾压,所以才上前把她扶了起来。
谁知女子张口就来:“我也是好人,我只问你要1000元赔偿,换做别人呢,会讹的你倾家荡产!”
付勇哭笑不得:“你不要血口喷人,说话要有良心,我压根就没碰到过你!”
女子冷笑:“你没撞人,为啥下车帮忙?这不就是做贼心虚?”
付勇拿出行车记录仪让交警看,但是那交警依然对付勇做了处罚,就要让他赔给女子1000元。
交警认为,付勇的车有保险,就用保险的钱支付给女子1000元。
付勇着急办事,本想自认倒霉,赔钱了事,谁知那女子奸计得逞,得意洋洋,对付勇冷嘲热讽。
付勇越想越气,天下哪有这番道理!为了讨回公道,他找来了媒体。
他把行车记录仪拿了出来,让记者看,果然,视频画面显示,付勇的车与女子之间保持着安全的距离,根本没有发生过任何碰撞。
铁证如山,女子一看,事实面前无法抵赖,她立马换了一副面孔,开始打起感情牌。
她说自己是弱势群体,付勇开的是豪车,肯定非常有钱。
给自己赔偿1000,对他来说,根本算不了什么。
付勇觉得,是啊,1000的确不算什么,但是你也不能瞎说讹人,污蔑我的清白!
付勇要求交警重新改判,还自己一个公道,谁知交警却说,承认之前判断有误,但付勇的车有保险,还是要他赔付给女子1000元。
另外,付勇还需要支付260元拖车费,交警只答应撤销这次的违章记录。
女子明明是在讹钱,难道交警看不见吗?
付勇对此非常无语,这才有了开头一幕,他感到十分的无助。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 付勇并未与女子发生碰撞,因此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交警的处理存在争议。
根据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付勇并未与女子发生碰撞,因此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交警以“付勇的车有保险”为由,要求付勇赔偿女子1000元,这一做法在法律上并无明确依据。
保险的存在并不构成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理由,尤其是当行为人明确无过错时。
交警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而非简单以“有保险”为由进行裁决。
2. 女子在付勇伸出援手后,非但不感恩反而进行讹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女子在付勇伸出援手后,非但不感恩反而进行讹诈,违反了社会公德,也构成法律上的敲诈勒索行为。
交警在处理时,涉及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时,应确保公正、公平。
也许付勇不想再付出精力去进一步追究,这件事再不见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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